施行修改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

  

颁布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颁布时间:2001/06/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2000825通过的修改专利法的决定自20017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也自200171日起施行。

  200171之后(含当日,下同)提出的专利申请和根据该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200171之前提出的专利申请和根据该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除另有规定的以外,自200171日起也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对修改前、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过渡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对200171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作出审查决定的撤销请求,依照修改前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继续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200171之后对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作出的撤销请求复审决定仍为终局决定。

  自200171日起,任何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200171之前已经受理撤销请求、但尚未作出审查决定的专利权,可以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

  二、专利复审委员会200171之前作出的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决定或者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申请人或者当事人在200171之后收到的,该决定仍为终局决定。

  三、专利复审委员会200171之前受理的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发明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而提出的复审请求,如果该驳回决定的法律依据为修改前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所列条款之外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200171之前尚未作出复审决定的,仍然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四、专利复审委员会200171之前受理的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服而提出的复审请求,如果该驳回决定的法律依据为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和原中国专利局第二十七号公告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200171之前尚未作出复审决定的,仍然依照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以及原中国专利局第二十七号公告的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200171之前受理的宣告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如果该请求的法律依据是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和原中国专利局第二十七号公告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200171之前尚未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仍然依照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以及原中国专利局第二十七号公告的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五、专利复审委员会200171之前受理的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而提出的复审请求,如果该驳回决定的法律依据为专利法第五条,理由是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专利复审委员会200171之前尚未作出复审决定的,可以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200171之前受理的宣告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如果该请求的法律依据为专利法第五条,理由是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专利复审委员会200171之前尚未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可以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六、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专利证书之日在200171之前,授权公告之日在200171之后的,专利权自颁发专利证书之日起生效。

  七、200171之前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200171之前发出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的,申请人在200171之后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一次实质审查意见通知书作出答复时,仍然可以对其申请主动提出修改;国家知识产权局200171之后发出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的,申请人在200171之后对其申请的主动修改应当按照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进行。

  200171之前提交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200171之前尚未公告授予专利权的,申请人仍然可以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对其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八、因不符合修改前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而被视为撤回的专利申请或者终止的专利权,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200171之前两个月内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的,在200171之后,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办理恢复权利的手续。

  九、发明专利申请人在200171之前已经缴纳申请维持费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退费;发明专利申请人在200171之后继续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申请维持费,其申请最终未被授予专利权的,可以请求退费。

  发明专利申请人在200171之前应当缴纳申请维持费及其滞纳金而未缴纳,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0171之前尚未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的,200171之后不再依据修改前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将其申请视为撤回。

  十、国家知识产权局200171之前按照修改前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通知专利权人缴纳滞纳金的,专利权人应当按照该通知书中指明的金额缴纳滞纳金。

  专利权人在200171之前依照修改前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已经缴纳滞纳金,200171之后又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要求退还一部分滞纳金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退费。

  本办法自200171日起施行。

发布人:ciccip

发布日期:2007-03-20 15:56:00

关于我们||设为首页 地址:江西省景德镇陶瓷大学新厂校区 工程中心一楼 电话:0798-8499727 传真:0798-8498744 信箱:zscq@jci.edu.cn 版权所有:江西省陶瓷知识产权信息中心 中国陶瓷知识产权信息中心 备案编号:赣ICP备11004262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