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号与商标的特征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为了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独特标记。一般是由文字、图形或二者组合而构成,注明在商品、商品包装、招牌和广告上面。商号是工商企业进行营业使用的名称,是用于区别不同企业的标志。一般是由工商企业经营者根据企业的住所、经营范围、业务性质、企业规模、民族习惯、传统等情况命名。从上述概念我们可以看出,
1、商标与商号的特征 :
(1)都具有区别的功能。
商标是用来区别不同的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它反映了特定的商品质量、特色或服务,便于人们认牌购买或消费,以防止与他人在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相混淆。商号反映了特定的主体身份,表现了经营者的人格性和经营性,其目的是将自己的营业与其他人的营业相区别,以避免在各种活动中与其他经营者发生混淆,使公众误认。
(2)都具有显著性。
商标与商号都具有区别的作用,因此,在选择上都应具有科学性、显著性的特点。中国大陆目前对商标与商号的使用采取“自由选择,适当限制”的办法,现行法规中对使用商标与商号都有禁止性的规定。商标的构成可以足文字、图形成二者的组合,其中的文字包括汉字、少数民族文字、数字、拼音字母。也包括外国文字。图形,可以是各种图画、几何图形、图案、记号等。商号的名称必须是中国文字,其他记号、图案、数字、汉语拼音、外国文字均不得做为商号使用。
(3)都是产权的标志。
商号与商标都的信誉是企业的生命,它们都凝纳着企业全体员工的智慧和心血,可以为企业带来无法估计的经济利益、是企业宝贵的无形财产。因此,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把商标与商号视为财产权利纳入法律保护范围。防止他人盗用或假用,以切实保护商标与商号所有者的利益,维护合理的经济秩序。
2、商标与商号的共性和异性:
商标与商号依法登记注册后,取得了专用权,便具备以下法律效力:
(1)排他效力,又称禁止效力。
商标经注册后,商标所有人在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内享有专用独占的权利,他人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商号经登记后,在一定地域内,也具有排斥同行、及其他主体申请使用同一商号或类似商号的效力。
(2)救济效力。
注册商标如发生侵权行为,商标所有人可依法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给予保护,责令侵仅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有权要求经济赔偿等等。
商号经登记后,如发生被他人盗用、假用等侵权行为时,该商号的所有人也可依法请求政府机关或人民法院予以保护,责令侵权人停止使用、恢复名誉和请求给予经济赔偿等。
(3)依法转让效力。
商标权和商号权都属于财产权利,可以转让。这种转让必须符合法定的行政程序,即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核准后刊载在商标公告上,此项转让行为即可生效。
商号的转让.由转让人和受让人签定书面合同.并按申请登记程序报登记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生效。
从理论上讲,商标与商号的转让可以是有偿也可是无偿的,但在现实生活中,商标与商号对所有人来讲都是一笔巨大的财富。因此,绝大多数情况下都由转让人以较高价格转让给受让人。
商标与商号的主要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1)标志物不同 。
商标是商品上的标记,只有商品上才能使用商标,所以商标一般与某种特定的商品联系而存在;商号是企业营业的标志,它用于经营活动中,与工商企业主体经营活动关联。所以,它常与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相联系而存在。
(2)注册登记原则及程序不同 。
商标的注册,中国大陆目前实行的是“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即规定除人用药品、烟草制品外,其它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注册与否,听其自便。商标所有人申请注册商标。可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核准后发放《商标注册证》,即取得注册商标权。中国大陆目前对商号登记是采用“强制登记”的原则,即未经登记的商号不得使用。
(3)商标与商号的效力范围及法定时限不同 。
商标与商号的专用权利有着严格的地域限制和时间限制。
商标权具有法定的时间性。中国大陆《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为十年”,也就是只有在法定的期限内商标权才受法律保护。商号权没有法定的期限,它与企业同生同灭。
商标权的地域效力遍及全国或更大的范围,而商号专用权除全国性的企业外,一般只在登记主管的管辖区城内发生效力。
目前,在发达国家里,将商号名称特取部分用来做为商标申请注册已经成为现代普遍采用的做法。如日本的‘日立”、“丰田”,德国的“拜耳”公司等。商标、商号一体化的做法不仅收到商标、商号同时宣传的效果,而且还可以得到双重法律制度的保护,值得每一个中国企业经营者借鉴。
发布人:ciccip
发布日期:2006-10-22 10:3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