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驰名商标认定中的“相关公众”?

      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可以享受以下特殊保护: (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3)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15条、第16条、第 31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4)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5)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即上述第1、2项),请求保护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13、41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3条;《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5条。

发布人:ciccip

发布日期:2006-10-24 10: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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