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侵犯著作权行为应用法律条款的解释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①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两年内又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的;②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③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①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②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中规定的“复制发行”,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实施的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 ,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只定侵犯著作权罪,不实行数罪并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又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又予以销售,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发布人:ciccip
发布日期:2006-10-21 19:1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