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脆又香”能否作为加工过的果仁、花生、瓜子等食品商品的注册商标?

  

    这一商标申请将因为仅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质量而不能获得注册。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这是因为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不能起到区别不同经营者的作用,同时也防止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不公平地为独家垄断。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是同行业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经常使用的,目的在于对商品或服务进行说明,属于公用的范畴,应禁止独家垄断。而且,这些标志也不具有显著性,不便识别,所以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3)缺乏显著特征的。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由于不能发挥识别作用,不能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故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但是,上述标志可以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在实践中,有不少生产厂商使用含有商品通用名称的商标,或者用表示商品数量或者质量的数字作商标。特别是在不少边远山区的许多生产厂商尤其是个体劳动者不了解我国《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也不知道该给自己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确立一个商标,因此,他们往往用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用表示商品功能、数量、质量等品质的标志作为商标进行使用,这是法律允许的行为。我们应该把使用未注册商标和申请注册商标严格区分开来。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11条。

发布人:ciccip

发布日期:2009-01-12 15: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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