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的内容

      专利权的内容包括专利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和依法承担的义务两个方面。

  一、专利人的权利
专利权人的权利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身权利,是指与发明人或设计人人身不可分割且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该权利基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特定身份形成,不可转让或继承。当专利权人是发明人或设计人时,该权利体现为其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即使在职务发明中,发明人或设计人也依法享有该项权利;二是财产权利,即具有经济内容,能为专利权人带来经济或物质利益的权利。一般包括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进口权、转让权、许可权等。当然,专利类型不同,专利权人享有的具体权利也会有所不同。
 
名称
具体内容
制造权
独占地制造专利产品,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制造相同或相似于专利产品的垄断权。
使用权
使用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及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专有权。
许诺销售权
明确表示愿意出售具有权利要求书所述技术特征的专利产品以及禁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许诺销售专利产品的权利。
销售权
独占销售专利产品或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权利。
进口权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利权人享有自己进口或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为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使用等生产经营目的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权利。
转让权
将自己的专利所有权依法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许可权
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
标记权
在专利产品或产品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
署名权
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在专利申请文件和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
 
    二、专利权人的义务
  (一)   缴纳专利费用的义务
专利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要缴纳各种申请费用。在专利授权后,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局通知的日期内缴纳规定的年费。专利权人履行缴纳年费的义务,主要作用在于通过收取年费促使专利权人尽早放弃已无实际商业价值的专利,作为一种经济杠杆调节专利权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专利权人不履行缴年费的义务时,将导致专利权提前终止。
  (二)   不得滥用专利权
如果发明创造已经被授予专利权,专利权人应促进专利技术早日为社会所用,为人类作贡献。所以,在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实施时,专利权人应该在合理长的时间内给予许可。如果新专利技术的实施依赖于前一发明创造,则前一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人更应该给予后一发明创造专利权人实施其发明的许可。拒绝许可可能构成专利权的滥用或限制竞争行为,导致专利被强制许可。

发布人:ciccip

发布日期:2009-06-02 21:37:00

关于我们||设为首页 地址:江西省景德镇陶瓷大学新厂校区 工程中心一楼 电话:0798-8499727 传真:0798-8498744 信箱:zscq@jci.edu.cn 版权所有:江西省陶瓷知识产权信息中心 中国陶瓷知识产权信息中心 备案编号:赣ICP备11004262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