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又被称为“邻接权”,顾名思义是与著作权相邻近的权利。指在作品的传播过程中,传播者对其劳动投入应当享有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邻接权,具体包括下列各项:

  1.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专有权利。

  2.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包括:①表明表演者身份;②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③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④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⑤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⑥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3.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4.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①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②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的,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的,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己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他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发布人:ciccip

发布日期:2009-06-02 22: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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