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跨类保护问题
我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在商标注册方面采用“商标分类注册”制度,“一份申请,一类商品,一件商标”。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一般是与申请类别一致,也就是“同类保护”。不言而喻,与之相对的“跨类保护”是指一个商标在非申请注册类别同样受到法律保护的情形。
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
在我国,只有驰名商标能够依法享受跨类保护的特殊待遇。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就是说,驰名商标经过市场的检验,具有较强竞争力。因此,驰名商标具有比一般商标更高的知名度和更大的市场价值,这也正是驰名商标享受跨类保护的主要原因。
在我国,驰名商标享受跨类保护的主要法律依据是2001年新修订的商标法,该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在国际立法方面,1994年签订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第十六条第三项也作了相应的规定,扩大了巴黎公约关于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范围,明确了跨类保护。
无论是国内法还是国际法,都认可了驰名商标不同于一般商标的特殊地位。驰名商标适用跨类保护已经成为现代国际社会通行的做法,既利于保护和巩固驰名商标在国内市场上的品质和信誉,也利于激励和促进驰名商标在国际舞台上的开拓和发展。
非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
自上世纪90年代我国首批驰名商标诞生以来,10余年间,国家工商总局和各地中院虽然已经陆续认定了若干驰名商标,但是对于大多数商标专用权人而言,同样也关注非驰名商标如何实现“跨类保护”。
防御性注册
“防御性注册”是指在与使用商标相近或不同的类别注册与使用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同一类别注册与使用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一些知名企业甚至采取“全类注册”的方式,即在所有商品和服务的45个类别中注册使用商标,从而保护商标不受侵犯,不被抢注。
防御性注册是商标专用权人主动采取的自我保护措施,其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商标专用权人通过多类别、多次注册达到多类保护的效果,在实现商标“跨类保护”的同时,对品牌的延伸和子品牌的推广也具有一定的战略意义。然而,俗语说“防不胜防”,恶意抢注者往往通过对商标文字、图案甚至读音稍加改动之后在相同或相似的类别注册商标,以达到混淆视听、误导消费者的目的。因此,防御性注册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跨类保护”的效果,但却不可能完全避免恶意抢注事件的发生。
商标异议
商标异议是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确权前,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方式,也是社会各界在商标核准前,对初步审核的商标发表意见的渠道。“商标异议”或者说“提出商标异议申请”是指在商标公告期内,对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要求商标局不予以核准注册的申请。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商标异议可以及时、有效地阻止有争议或恶意抢注的商标注册,但是由于目前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商标异议应具备的条件,不同的执法人员对于法规的理解以及实务操作中掌握的异议标准也不统一,异议结果也会有差别。
撤销商标
对于错过异议期、已经有效注册的争议商标,商标法中也为利害关系人提供了救济方法,就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异议和撤销商标是针对已申请或已注册的某些争议商标采取的应对措施。由于两者须以争议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或者有效注册为前提,相对于防御性注册而言,对商标的保护较为被动。如能将防御性注册与两者相结合,取长补短,必能事半功倍。
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受法律保护的。非驰名商标专用权人可以通过前文提到的方式扩大对商标保护范围,实现“跨类保护”的效果,确保自身品牌“保值”的同时,为品牌的“增值”奠定良好的基础。无论是出于对自身利益的维护,还是出于对社会公众的责任,商标专用权人都应积极认真地应对各类恶意抢注和其他商标侵权行为,充分发挥商标的品牌价值,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
发布人:ciccip
发布日期:2008-11-28 11: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