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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也可委托代理组织提出申请。
(二)审查
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当事人不服,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三)初步审定并公告
商标局对符合规定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由商标局调查核实并做出裁定。
(四)注册并公告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或裁定异议不成立的,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并予公告。
(五)争议裁定
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发布人:ciccip
发布日期:2009-01-05 09:3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