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时,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应该标明许可人的还是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根据《商标法》第40条第2款的规定,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违反前述规定,没有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缴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40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4条。
发布人:ciccip
发布日期:2009-06-11 04:3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