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对注册商标的撤销?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可以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五)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发布人:ciccip

发布日期:2009-07-06 03: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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