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铁热陶瓷有限公司诉北京英特莱特种纺织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3)高民终字第5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北京东铁热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前高米店村。
法定代表人 李士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陈建民,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宁光,男,36岁,汉族,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北苑3号院医1楼103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北京英特莱特种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区镇西环路76号。
法定代表人 史俊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林建军,北京金之桥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李新亮,北京市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东铁热陶瓷有限公司(简称东铁公司)因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一中民初字第3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3年5月28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建民、宁光,北京英特莱特种纺织有限公司(简称英特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建军、李新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明,英特莱公司是00234256.1号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国家知识产权局2001年9月6日出具的检索报告的初步结论为,该专利全部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英特莱公司2001年7月5日申请北京市昌平区公证处公证取得东铁公司制造的防火卷帘产品样品。北京天正华会计师事务所对东铁公司2001年3月至2002年4月销售防火帘产品的情况作了审计。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英特莱公司是本专利的受让权利人,其享有自授权日以后本专利的一切权利义务,依法有权对他人擅自实施本专利的行为提起诉讼。根据当事人的控辩理由,本案涉及以下焦点:
第一,关于本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本专利最大权利保护范围的确定,应当以独立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的内容为准。东铁公司对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内容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并承认根据客户要求在耐火纤维毯中间或一侧放置耐高温不锈钢丝。根据权利要求10的限定及说明书中的说明,玻璃纤维布也是本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东铁公司产品中使用玻璃纤维布,与英特莱公司专利的相应技术特征不存在区别。
第二、关于东铁公司的行为性质。东铁公司制造的防火帘在未安装连接螺钉和薄钢带前是专用于本专利的半成品,该半成品与连接螺钉和薄钢带共同构成本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完全落入本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东铁公司承认其根据客户的要求在防火帘的外部配置螺钉和钢带,客户使用东铁公司制造的本专利的半成品与薄钢带和连接螺钉配套安装使用东铁公司系明知,东铁公司主观上具有侵害英特莱公司专利的故意。东铁公司长期向客户实际销售专用于实施本专利的半成品即被控侵权产品从中获取商业利益,其与他人共同侵权的事实已经实际发生。东铁公司有关公知技术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根据,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综上,东铁公司制造、销售专用于实施英特莱公司专利技术的半成品,所组装完成的最终产品的技术特征完全覆盖了本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落入了英特莱公司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东铁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英特莱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东铁公司所应承担的侵权赔偿数额,应以其制造、销售侵权产品所获得的利润数额确定。即根据《审计验证报告》得出的相关数值,以侵权产品的总面积130,238.27平方米乘以侵权产品每平方米的利润16.64元,则东铁公司侵权产品获利额为216,716.4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东铁公司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原告英特莱公司ZL00234256.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特级防火卷帘、防火卷帘、防火无机卷帘(通称防火帘或防火卷帘)产品的行为;二、被告东铁公司赔偿原告英特莱公司经济损失合计二十一万六千七百一十六元;三、驳回原告英特莱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东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英特莱公司的诉讼请求。主要理由是:一、一审法院没有中止审理是导致判决不当的主要原因。上诉人东铁公司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了无效请求,请求理由不仅涉及新颖性和创造性,还涉及实用性。而检索报告对实用性是不做评价的,故检索报告不足以作为不中止审理的依据。二、一审法院没有查明被上诉人英特莱公司的专利权是否有效。英特莱公司仅提供了专利证书和2001年11月30日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而其起诉时间是2002年4月28日,故应提供第三年度的交费收据,但英特莱公司一审期间没有提供。三、一审没有查清东铁公司是否侵权的事实。一审判决认定东铁公司“承认根据客户要求在耐火纤维毯中间或一侧放置耐高温不锈钢丝”的记载错误。东铁公司对封存于法院的自己的产品样品的解释从未涉及不锈钢丝的放置位置。东铁公司的产品不构成间接侵权,东铁公司产品中没有“在耐火纤维毯中放置耐高温不锈钢丝和铝箔”;东铁公司的产品不是专用于英特莱公司专利的半成品。四、一审确定的赔偿数额没有依据。《审计验证报告》所称的“防火帘”是东铁公司销售“防火炉帘”、“防火帘”及“防火卷帘”三种产品的总和。第三种产品中扣除有明确订单为三层结构、应属于第二种产品的数量后所剩平米数为473.76平米,以每米16.64元计算,相应的利润为7883.37元人民币。五、一审法院程序违法,对证据的采信不符合证据规则。东铁公司一审提供的5份证据仅有2份被采信,英特莱公司提供的12份证据中仅有6份被采信。开庭审理仓促,使东铁公司很多问题没有陈述清楚。英特莱公司服从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刘学锋于2000年4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实用新型专利。2001年3月1日获得授权,专利号ZL00234256.1。2001年5月28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专利权人变更为英特莱公司,刘学锋、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及英特莱公司于2001年12月10日约定,由英特莱公司承继授权之日起与该专利相关的一切权利义务。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1年11月30日出具了ZL00234256.1号专利的登记薄副本。
2001年9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专利出具的《实用新型检索报告》初步结论为:全部权利要求1至10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有关新颖性、创造性的规定。
2002年6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北京新辰陶瓷纤维制品公司提出的第425939号实用新型专利无效请求,6月19日东铁公司也提出了该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的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将两个请求合案审理,并于2003年3月7日作出维持该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的决定。
该专利权利要求书为,1、一种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其特征在于包括耐火纤维布、耐火纤维毯、耐高温不锈钢丝、铝箔、连接螺钉和薄钢带,其中,耐火纤维毯夹在二层耐火纤维布中间,在耐火纤维毯中放置耐高温不锈钢丝和铝箔,薄钢带在耐火纤维布的外部,通过连接螺钉将薄钢带、耐火纤维布、耐火纤维毯、耐高温不锈钢丝和铝箔连接在一起。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其特征在于包括耐火纤维布、耐火纤维毯、耐高温不锈钢丝、贴铝箔的耐火纤维布、连接螺钉和薄钢带,其中,耐高温不锈钢丝在耐火纤维毯的中间,耐火纤维毯的二边分别是耐火纤维布和贴铝箔的耐火纤维布,通过连接螺钉将薄钢带、耐火纤维布、耐火纤维毯、耐高温不锈钢丝和贴铝箔的耐火纤维布连接在一起。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其特征在于可以二层或多层卷帘合在一起,内侧是贴铝箔的耐火纤维布。4、如权利要求l所述的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其特征在于卷帘表面可以加一层具有装饰作用的薄型耐火纤维布或阻燃布。5、如权利要求l所述的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其特征在于卷帘可以分段搭接组装而成。6、如权利要求l所述的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其特征在于铝箔可以贴在耐火纤维布、耐火纤维毯上,也可以单独夹在帘芯中。7、如权利要求l所述的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其特征在于在耐火纤维布、耐火纤维毯上还可以有一层防火涂料。8、如权利要求l所述的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其特征在于耐火纤维布、耐火纤维毯通过耐高温缝纫线或耐高温不锈钢丝缝合,也可以用耐火纤维纱线缝合。9、如权利要求l所述的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其特征在于在卷帘中等间距植入耐高温不锈钢丝、耐高温不锈钢丝绳或耐高温不锈钢薄带,卷帘表面与耐高温不锈钢丝、耐高温不锈钢丝绳或耐高温不锈钢薄带垂直方向等距或非等距加上若干根小薄钢带。10、如权利要求l所述的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其特征在于耐火纤维布、耐火纤维毯由碳纤维、硅酸铝纤维、膨体或普通玻璃纤维、高硅氧纤维、莫来石纤维、氧化铝纤维、氧化锆纤维、硅酸钙纤维、矿棉纯纺或混纺制成,可以单独使用一种,也可以混合使用。该专利说明书附图3、4标明,耐高温不锈钢丝和铝箔分别设置在耐火纤维毯的一侧或中心。......
发布人:ciccip
发布日期:2006-11-23 14:0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