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商标保护 预防“搭便车”

  做好商标保护 预防“搭便车”

一、主要案情

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集团)成立于1995年,其拥有商标“吉X”在汽车类别上的专用权。200411月,原告获知被告昆明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在昆明市对外销售吉X服饰,主要为“吉X牌”衬衣,被告以“开吉X汽车,穿吉X衬衫”等广告词对外进行宣传。原告遂诉请法院要求确认“吉X”商标为驰名商标,并要求被告停止使用侵权商标、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原告A集团起诉称,1996年“吉X”商标获得国家商标局核准,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摩托车、轻型、微型汽车。1998年,原告通过转让取得了“吉X”商标的专用权。为充分保护该商标,原告除将“吉X”商标在自己的主要业务涉及的类别上注册外,还在39个类别上分别注册了50多个“吉X”商标。其在1998年取得“吉X”文字商标专用权以来,多次被省市相关部门认定为“著名商标”。原告在200120054月期间投入广告及业务宣传费达2亿多元。原告认为,吉X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广泛持久的宣传,已成为高品质、国际化的中国著名轿车品牌,在中国乃至国际上具有了相当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被告的宣传、销售行为,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是“搭便车”的销售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B公司答辩称:(1)被告认可销售“吉X”牌衬衣的事实,但原告注册的“吉X”商标的使用范围不涉及衬衣类,且原告的商标不是驰名商标,被告在衬衣使用“吉X”商标不构成侵权;(2)被告的销售行为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不会给原告造成损失,故请求法院不予理会原告的请求。

二、法院审理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原告A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其在1998年取得“吉X”文字商标专用权以来,对该商标进行了大规模的宣传,该企业多次获得国家和省市的荣誉称号,原告先后花费宣传费用达2亿多元,该商标在全国范围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法院认为,原告A集团于1998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受让取得的“吉X”文字商标,经过多年使用,投入大量广告及业务宣传经费,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数年的广告宣传,使得该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并且该商标也多次被认定为省著名商标,并获得多种奖项和荣誉。原告的“吉X”商标已经具备了我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根据原告的请求,应认定原告的“吉X”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B公司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衬衫上使用了原告的“吉X”商标,并且在对其产品的广告宣传中采用了使公众误认其产品与原告有关联性的宣传语句,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侵犯。被告对此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005117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确认A集团的“吉X”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销售“吉X”牌衬衣的B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A集团人民币5万元。

三、律师说法

(一)A集团的商标保护注册存在缺陷。

据了解,A集团在第25类服装类核定的类别为:婴儿全套衣、体操服、防水服、舞衣、足球鞋、帽子、长统袜、手套、围巾、腰带。而在最关键的服装衣物小类别中(该类别主要为普通的服装)却没有核定一项商品(注:核定一项即可保护该小类别的全部商品)。如果本案中的商标不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A集团的诉讼请求就得不到支持。而如果原告在注册时能更加慎重,在服装衣物小类别中核定哪怕一项商品,即使自己的商标不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自己的商标也会得到保护。

(二)认定驰名商标是特殊保护的前提

在上述原告商标注册存在问题的情况下,本案被告B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衬衫的显著位置采用“吉X”文字商标作为产品的主要标识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关键在于原告的“吉X”文字商标能否认定为驰名商标。

原告A集团的“吉X”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2类,即“摩托车、轻型、微型汽车”,虽然原告为充分保护该商标,还在39个类别上分别注册了“吉X”商标,但并未涵盖被告生产销售的衬衫这个类别,因此在原告商标并非为驰名商标的情况下,该商标不享受法律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只能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获得保护,不可能判定被告生产销售衬衫的行为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只有当原告的商标为驰名商标时,才能给予跨类别、跨领域的保护。这就是商标法规定的对驰名商标的延伸保护或称特殊保护制度。因此,原告的“吉X”注册商标是否应认定为驰名商标,便成了判定被告的行为是否侵权的前提。

四、律师建议

(一)积极防御,做到有备无患

1、将自己使用的商标及时注册。我国商标法秉承“自愿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对商标专有权的保护是以注册为要件的,企业应将自己使用的商标及时注册,以免被别人抢注后陷入被动。

2、建立保护方案。商标保护注册要具有完整性、前瞻性和防御性,完整性是指将与自己经营有关的类别、相关类别和生产销售各环节所涉及的商品和服务类别进行注册;前瞻性是将今后可能涉及的、与主要经营范围有一定关联的类别及早注册;防御性是指将虽然公司今后不会涉及、但与本公司的经营有一定的关联、如果其他人注册并使用会对本公司产生不良影响的类别进行注册。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自己的保护方案,例如,大型企业在全部类别进行注册,中小型企业主要在相关的行业或将要涉及的行业注册。本案中,A集团的商标保护工作如果能做得更严谨一些,则维护权力会更加方便。

3、做好国际注册。对在国外有业务的企业或者即要打入国际市场的企业,要提前、及时在国外注册商标,否则将可能被抢注。我国在国外被抢注的商标案例不胜枚举。

  (二)积极维权

 1、关注市场,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通过法律途径予以制止。如本案中原告即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了自己合法权益。

2、做好市场监控。商标法第30条: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企业应密切关注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商标公告》,如发现相同或近似商标,及时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异议。本案中,如果被告已经将“吉X”商标在衬衣类别上进行了注册,则其销售行为就具有了合法性。原告则只能在公告期内提出异议或者在商标注册后五年内提出撤销(如原告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且被告恶意注册的不受五年时间的限制)。

3、申请驰名商标认定。对知名度高、影响范围广的商标,可以申请驰名商标认定。如果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则商标能在所有的商品和服务行业被保护,而且对企业知名度的影响力有较大促进作用。

发布人:ciccip

发布日期:2007-07-19 08: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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