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陶”陶瓷辊棒专利与技术秘密保卫战

  

【案情简介】

  陶瓷辊棒是现代化陶瓷工业窑炉——各类型高温辊道窑必不可缺的关键部件,它在高温烧成中起传动承载产品作用。产品平置于由陶瓷辊棒排列组成的类似机场的行人传送带上,陶瓷制品的坯体从窑炉的一边传入,另一边输出,中间经过高温烧成,即成为成品。由于这一工艺的特殊性,要求陶瓷辊棒具有直线度好、抗弯强度大、耐高温等一系列特点。陶瓷辊棒的生产近十几年来一直只有少数几个国家能够形成批量化生产。
  为满足我国高温辊道窑对陶瓷辊棒的需求量,最初的辊棒几乎全靠进口,价格十分昂贵,每根约20~50美元不等,国内虽有少数引进国外生产线的厂家,但由于技术不过关或价格偏高至今仍未能产生令人满意的生产效果。
  佛山市陶瓷研究所(以下简称佛陶所)于1984年承担了广东省科委下达的冷等静压生产陶瓷辊棒重点科研攻关项目,后又于1990年列为国家火炬计划项目,于1992年9月8日通过了国家级火炬计划鉴定验收,鉴定意见认为,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填补了国内空白,属国内首创。该项研究前后历时八年,共耗资一千三百多万元。
  该项研究成果,既申请列为国家级秘密技术,又就易于公开的技术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及方法发明专利。
  研究成功后不久,曾在佛山市陶瓷研究所工作过的招某及在职职工、佛陶所生产分厂的技术负责人林某,每人收受梁某20万元人民币,将佛陶所的技术秘密泄露给新成立的南海松岗特种陶瓷厂。南海另有两家厂家也有类似行为。
  1993年初,佛陶所以南海松岗、金昌两厂侵犯技术秘密为由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则向中国专利局复审委员会反诉专利无效,但因授权未满六个月,本应走撤销程序,而原告在15天答辩期内提出的无效请求不予受理,改由撤销请求时已过15天答辩期,一审法院未作出中止诉讼的裁定,首先开庭审理佛陶所与松岗厂实用新型专利与技术秘密侵权纠纷一案,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80余万元。被告不服,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开庭审理后发回重审并要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止专利诉讼及将技术秘密移交有管辖权的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佛陶所第一次诉讼受挫后,于1994年6月以刚获批准的发明专利“一种陶瓷辊棒等静压成型方法”,在广州中院再次起诉南海松岗及金昌两厂侵犯发明专利权,并在佛山中院起诉上述两厂及另一厂家侵犯佛陶所的技术秘密权。
  应佛陶所的多次强烈要求,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11月底联合采取行动,查封了上述三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年11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原告佛陶所发明专利一案胜诉,两家侵权厂家均败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7月13日就技术秘密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原告佛陶所胜诉,三家侵权厂家均败诉,其中判松岗厂赔1000万元。南海松岗、金昌两厂分别不服佛山中院及广州中院一审判决,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技术秘密的另一厂家在一审作出判决后,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未提起上诉。金昌厂上诉后与原告达成和解后撤回上诉,松岗厂由广东省高院主持调解结案。
  在起诉之前,佛陶所向当地检察机关举报了招、林、梁等人窃取或泄露原告技术秘密的行为,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取得了大量的证据资料,并于1994年底依法逮捕了上述三人。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佛陶所对自己1992年8月17日提出的发明专利,通过本国优先权申请,作了修改和完善,为胜诉奠定了基础。
  被告反诉原告两项实用新型专利无效,中国专利局以创造性为由作出撤销决定,原告不服,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目前仍在审理之中。
  被告亦反诉原告发明专利无效,但中国专利局审理后作出维持决定。
  原告首先与南海狮山小塘一被告厂家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承认和尊重原告的专利与技术,并向原告作适当补偿,原告承包该厂,补偿款从应交给被告的承包款中扣除。
  接着又与被告南海金昌厂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亦承认和尊重佛陶所的专利及技术秘密,并向原告作一定补偿,原告以一项新的技术入股被告企业并将补偿款作为投资入股。
  最后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原告与被告南海松岗厂达成如下协议。
  一、南海松岗特种陶瓷厂尊重佛山市陶瓷研究所的93104966.0发明专利权和技术秘密。
  二、由佛山市陶瓷研究所收购南海松岗特种陶瓷厂生产陶瓷辊棒的专用设备和原材料,在原购进价格的基础上,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折旧后计价,收购范围由双方在执行时协商。
  三、南海松岗特种陶瓷厂补偿佛山市陶瓷研究所人民币128万元,并保证今后不再使用佛山市陶瓷研究所的专利技术和技术秘密生产陶瓷辊棒,保证该技术秘密不向外扩散。
  至此,在国内外具有较大影响的“佛陶”专利与技术秘密侵权纠纷一案划上了不令人失望的句号。

【诉讼策略】

  原告为打赢这场官司,从一开始就作了较为充分的准备,与主办律师广州三环专利事务所的同志反复进行了研究。最后选定了以专利加技术秘密及依法追究泄密者刑事责任的保护方案,专利保护先以实用新型专利起诉,抑制原告的侵权行为,而后继续用发明专利起诉,并适时在有管辖权的佛山中院以技术秘密起诉,双管齐下,确保官司胜诉,同时通过证据保全、检察院立案侦查、当事人诉前取证,获得了大量原始法律证据,为胜诉奠定了基础。
  胜诉与否不在于要被告赔偿多少,而是立足于制止侵权行为,维护原告的市场。
  实践证明,原告的上述诉讼策略基本上是成功的,达到了预期的效果,依法保护了企业的正当合法权益,在夺回应有的市场后,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且效益远大于索赔的数额。

【分析讨论】

  ⒈以专利加技术秘密的方式保护自身的发明创造,有助于发明创造的保护。佛陶所就易于公开的技术与设备申请了多项专利,而同时又将不易公开的技术以技术秘密方式保留。他人照着专利技术生产,可以生产出产品,但若不能获得技术秘密则难以生产出与佛陶所优质等效的产品,专利加技术秘密的双重保护,通常要比单纯专利或技术秘密的单项保护效果要好。
  ⒉以实用新型专利加发明专利保护,既能够及时抑制侵权,又能最终打赢官司。实用新型专利因无需实质审查,易获批准授权,但起诉他人侵权后,一旦遇被告反诉专利权无效,法院一般都裁定中止诉讼,诉讼时间拖得很长,而且一旦反诉成功,还会败诉。佛陶所是以两件实用新型专利起诉侵权厂家,待发明专利批准后再用发明专利起诉,正好接得上,而且由于发明专利经过实质性审查后才得以批准,法院一般不中止诉讼,通常能最终制止侵权行为。
  ⒊佛陶所及时提出本国优先权申请,对原来的发明专利申请在原公开文本基础上作了修改、补充与完善,调整了保护范围,这也是十分关键的一环,克服了原申请撰写中的不足,在规定允许的范围内修改权利要求书,对这场官司的胜诉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⒋在掌握部份证据的前提下,通过举报、检察院立案侦查,取得了被告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原告技术秘密的大量证据,一方面有助于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另一方面为民事诉讼提供了大量的原始证据。
  ⒌要求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对于判定被告侵权事实与实际获利情况,非常有利。更有助于法院对比原、被告双方的技术,作出公正判决。
  ⒍在有胜诉把握的前提下,果断要求法院采取财产诉讼保全措施,并提供足够的担保,这对于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夺回本应属于原告的产品市场十分重要。如果不采取这一措施,让诉争拖下去,原告早就被拖垮了。既使胜诉也往往无法得到应有的赔偿。原告制订的以制止侵权夺回市场为主的诉讼策略是正确的。
  ⒎原告注意技术保密,并将易保密的技术申请列为国家级秘密技术,这也是非常重要的一步。尽管企业的技术秘密既使不列为国家级的秘密技术,同样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在诉讼中,法院要确认某项技术是否属于技术秘密,往往有一定的难度,而列为国家级秘密技术的技术秘密,通常只需认定对方是否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技术秘密,而无需确认是否属于技术秘密,因为列为国家级秘密技术的本身就说明了该项技术是一项值得保密的技术,依法受到有关法律的保护。
  ⒏原告佛陶所的负责人何锡伶所长,坚持不懈地依法维护国有无形资产,在长达四年之久的诉争中,遇到不少挫折,但始终相信法律最终能保护原告的发明创造,并依靠各级主管部门,与律师协同作战,最终得到了一个不令人失望的结果。这种精神是不少企业的负责人所没有的,也是官司能胜诉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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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ciccip

发布日期:2007-03-14 15: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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