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君与夹江县宏正陶瓷厂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06)成民初字第256号 |
原告王文君,男,汉族,1967年9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旭阳镇后山巷3号。
委托代理人周婷婷,女,住成都市锦江区较场坝西街7栋4单元16号,系四川天元专利事务所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正中,男,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河街南路27号,系四川天元专利事务所职员。
被告夹江县宏正陶瓷厂。住所地:夹江县中兴镇大路村二社。
投资人王彦,厂长。
委托代理人戴敬忠、赵清树,四川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王文君与夹江县宏正陶瓷厂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君于2006年8月25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夹江县宏正陶瓷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文君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向本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王文君撤回对夹江县宏正陶瓷厂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 530元,减半收取1 765元,以及其他诉讼费1 000元,共计2 765元由王文君承担;其余案件受理费1 824元,退还给王文君。 |
审 判 长 钟晞鲲 代理审判员 张 毅 人民陪审员 卢志红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谢达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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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ciccip
发布日期:2008-11-25 10:3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