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颁布实施

  

      在3月30日召开的山西省政府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山西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4月3日孟学农省长签发山西省人民政府第220号令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1996年山西省人民政府第22号令发布、1997年省人民政府第94号令修订的《山西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对规范全省测绘成果管理,促进测绘成果利用,保证测绘成果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改革的日益深化和测绘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特别是2006年5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后,原《实施办法》的许多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下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结合山西测绘工作实际,对原《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势在必行。
  从2006年5月开始,山西省测绘局组织了对原《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通过一年多时间的调查研究、座谈讨论、反复修改,2007年10月完成送审稿并报省政府法制办。此后,配合省政府法制办召开专家论证会、协调会,并到湖北、浙江等省进行了考察调研,在参考其他省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修订草案。
这次修订是对原《实施办法》的全面修订。在名称上,将原来的《实施办法》改为《办法》。在内容上实行分章节表述,增加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地理信息资源共享、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与公布等内容,对测绘成果管理体制、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提供、利用、保密及质量管理进行了修改、补充、完善,强化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原《实施办法》共十七条,修订后的《办法》共八章四十五条,增加了二十八条。修订后的《办法》有以下明显特点:
    一是明确了各级测绘管理体制。明确规定“省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二是强调了测绘成果汇交、使用审批等相关制度。修订后的《办法》对测绘成果汇交的主体、内容、程序、时限及目录公布等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明确了省测绘主管部门委托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汇交和目录编制工作的职责与权限;增加了对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批的范围、程序、时限和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有关内容;参照其他省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增加了地理信息资源共享的有关规定;增加了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内容、公布形式、审核程序、时限及需提交的材料等有关内容。
    三是强化了法律责任。修订后的《办法》着重从三个方面强化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一是规定了违反本办法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是规定了测绘成果使用单位使用测绘成果违反法定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由于测绘成果包含的信息和数据大部分属于国家秘密,涉及国家主权和安全,依据《山西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的有关规定,《办法》设定了最高1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三是规定了违反本办法有关保密规定的,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办法》的颁布实施,不仅进一步完善了具有山西特色的测绘法规体系,也将有力地推进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社会化应用,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发布人:ciccip

发布日期:2016-10-17 08:5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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