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颁布单位:    颁布时间: 2002-5-1 

   
浙江省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技成果管理,规范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保证及时、准确和完整地统计科技成果,为科技成果转化和宏观科技决策服务,促进科技成果信息的交流,根据国家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下述科技成果应当登记;  
(一) 有财政投入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基金、专项)所产生的科技成果。  
(二) 列入省级及以上新产品试制、试产计划所产生的科技成果。  
     第三条 除第二条(二)款外,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记。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按照本实施细则登记。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指导全省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省级其他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    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各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第五条 省级行政部门、各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授权中介机构作为科技成果登记机构。  
  第六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可按隶属关系或属地向相应的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科技成果不重复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人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人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 科技成果登记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 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二) 已持有肯定性意见的评价结论;  
  (三) 不涉及国家秘密;  
  (四) 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八条 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科技成果登记需填写科技部统一制定的《科技成果登记表》。  
  (二)应用技术类成果:提供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许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  
  (三) 基础理论类成果:提供学术论文、学术专著、本单位学术部门的评价意见和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  
  (四) 软科学研究成果:提供相关的评价证明(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验收报告等)和研究报告。  
  第九条 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对办理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出具登记证明。科技成果证明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十条 各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在完成成果登记后,应及时将已登记的科技成果登录至省科技成果数据库,并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时登录国家科技部成果数据库。  
  第十一条 每季度末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登记的科技成果,在浙江科技信息网上公告。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对已登记的科技成果,应对照第八条规定提交的相应材料,进行规范整理,归档备查。  
  第十三条 凡存在争议的科技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擅自使用、披露、转让所登记成果的技术秘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在未落实好中介机构作为科技成果登记机构之前,可暂由相应的科技成果登记管理行政部门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二00二年五月一日起试行。

发布人:ciccip

发布日期:2016-10-17 09: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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