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省晋江协隆陶瓷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叶娇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2006年立案 2006年判决)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邵中民一初字第2号
原告福建省晋江协隆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紫帽洋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连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志,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聂建宇,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周叶娇,女,197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个体户,住该县桃洪镇朝阳路108号电影公司二号门面。
原告福建省晋江协隆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隆公司)诉被告周叶娇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协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志、聂建宇,被告周叶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协隆公司诉称,原告于2000年4月28日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第1389617号商标注册,从此日起至今一直使用“协盛”图文商标。为打造这一商标品牌,协隆公司引进先进设备和科学管理方法,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销售网点,并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广告宣传,近三年来的产品产量和产值在全国同行业中名列前茅,获得福建省著名商标、中国名优产品等多项殊荣,已成为事实上的中国驰名商标。被告为谋取商业利益,采取“搭便车”的手段,在互联网上注册了www.xieshengtaoci.com的网络域名,同时在网页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协盛”相同的文字图形,混淆了原告与被告以及相关产品的区别,造成消费者对被告产品的误认误购,侵犯了原告“协盛”商标专用权,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销在互联网上注册的www.xieshengtaoci.com网络域名;认定原告取得注册的第1389617号“协盛”文字图形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纠纷造成的费用损失3000元。
被告周叶娇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辩称:认可在互联网上注册www.xieshengtaoci.com网络域名及使用与原告相同的“协盛”文字图形商标的事实,认为不构成侵权,但同意撤销在互联网上注册的www.xieshengtaoci.com网络域名;“协盛”商标是否是驰名商标与被告无关;被告于2005年12月才注册网络域名,没有实际造成原告经济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协隆公司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一)原告在互联网上下载的标有被告在互联网上注册的“协盛”英名域名及网页内容的书证3份,拟证明被告抢注www.xieshengtaoci.com网络域名及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二)“协盛”文字图形商标应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证据:
1、原告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各1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3、公司简介、沿革各1份;4、商标注册证2份;5、销售网络图、主要客户名录、部分工程案例27份;6、各类获奖证书共31份;7、产品质量检验报告4份;8、行业排序、产量销售量统计、税收证明3份;9、广告投入证明9份。
以上证据拟证明原告注册登记的“协盛”商标产品取得多项国际认证,质量可靠,获得了多项荣誉,经广告宣传已被相关公众知晓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等居同行业前茅,已成为事实上的中国驰名商标。
(三)原告调查侵权事实及进行协商产生的费用:
10、原告的差旅费用凭证共计756元。拟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56元。
被告周叶娇质证称,对原告所提交的三部分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均不持异议。
被告周叶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审查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且具有关联性,被告既未提出异议,也不能提交有关证据抵销其证明力,所以均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根据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和庭审中当事人质证的情况,本院对如下事实予以确认:
1989年10月,以吴其生和吴连生为股东(各占 股份)成立了福建泉州市晋发企业有限公司协盛墙地砖厂(以下简称晋发公司),吴其生为法定代表人。2000年4月28日,晋发公司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发的第1389617号商标为“协盛”文字图形的商标注册证,该证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砖、瓷砖。在注册商标前,晋发公司就取得1999年度国家建设部
“中国建设推荐建材生产企业”、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AAA级信用企业”等荣誉称号,公司生产的陶瓷墙砖于1996年即获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2001年,晋发公司更名为福建省晋江新协盛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盛公司),公司拥有6条意大利先进的陶瓷生产线,生产的“协盛”牌外墙砖自2002年至2004年连续三年获得中国建材市场协会“绿色建材产品”及“福建省建材放心产品”、“百姓放心品牌”等荣誉称号,“协盛”文字图形商标2004年12月获得“泉州市知名商标”称号,2005年8月获得“福建省著名商标”称号,同年还荣获“2003-2005年度上海装饰材料市场最具实力领军品牌金楹奖”、“2005年度上海装饰材料市场瓷砖产品十大畅销品牌”、“2005年度上海装饰材料市场综合能力领先企业金楹奖”、“消费者满意产品”等荣誉。此外,协盛公司还热衷于社会福利事业,为当地老龄协会、学校捐款,获得过“支持老龄事业先进单位”等荣誉。
协隆公司成立于2003年4月,股东仍为吴其生、吴连生,股份各占 ,由吴连生担任董事长,公司注册资金1180万元。公司成立后,与协盛公司联合开发生产的通体砖、劈开砖、仿古地砖产品以款式新颖、品种齐全、质量可靠远销国内外市场,被中国建筑材料企业管理协会认定为“中国优秀建材产品”,2005年3月由中国中轻产品质量保障中心、世界名优名牌产品推荐中心评定为:
“中国名优产品”。协隆公司于2005年获得中国建筑材料企业管理协会授予的“中国优秀建材企业”称号。“协盛”文字图形商标干压陶瓷砖的生产和服务通过了ISO900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国际环境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1国际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产品销售网点遍及全国各地并远销日本和中东地区。2005年12月22日,经协隆公司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批准协隆公司受让“协盛”文字图形注册商标。协隆公司为推广“协盛”文字图形注册商标,2003年以来投入资金1000余万元用于广告宣传,工业总产值2003年为7200万元,2004年为7400万元,2005年为8200万元,三年共缴纳税收6 913 317.27 。
2005年12月,周叶娇为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在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登记注册了“协盛陶瓷”的汉语拼音网络域名www.xieshengtaoci.com,同时在网页内容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的“协盛”文字图形商标完全一致的商标标志。原告发现后,经与被告协商未果后即诉来本院。原告为与被告交涉及提起诉讼而开支的费用为756元。
本院认为,原告协隆公司所拥有的注册号为第1389617号“协盛”文字图形商标,自登记注册以来,在协隆公司、协盛公司在生产、销售该注册商标通体砖、劈开砖、仿古地砖产品过程中,以款式新颖、品种齐全、质量可靠享誉国内外市场,企业通过ISO900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国际环境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1国际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先后获得“泉州市知名商标”、“福建省著名商标”、“中国名优产品”等荣誉,并在上海市行业测评中荣获“最具实力领军品牌金楹奖”、“瓷砖产品十大畅销品牌”及“综合能力领先企业金楹奖”。而且协隆公司近三年来投入巨资进行持续性的、大范围的、多种方式的广告宣传,使“协盛”文字图形商标在国内建材行业和相关消费者中拥有较高的知名度。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在相关领域特别是网络域名方面不受侵犯,参照我国所参加的国际条约中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原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协盛”文字图形商标作为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应依法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协盛”文字图形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应受到比普通商标更大范围或更大保护力度的特别保护或扩大保护,即可将保护的客体扩大到与其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被告周叶娇为取得商业利益,在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登记注册了www.xieshengtaoci.com 域名,该域名使用原告协隆公司“协盛”文字图形商标的商标名及指定商品名的汉语拼音,且在网页内容上使用与“协盛”文字图形商标相一致的商标标志,该行为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该域名及网络实名持有者的误认,侵犯了原告驰名商标专用权。考虑到被告侵权时间短、并未实际获利等因素,可酌情由被告赔偿原告为解决纠纷而实际开支的费用。原告诉请的其他损失,因举证不能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一)项、第六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一)、(三)项、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叶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注销其注册的www.xieshengtaoci.com域名。
二、被告周叶娇赔偿原告协隆公司因解决此次纠纷而造成的经济损失756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其他损失由协隆公司自负。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周叶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汉 斌
审 判 员 刘 前 进
审 判 员 王 勇
二○○六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梅 芳
来源:原告福建省晋江协隆陶瓷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叶娇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EB/OL].2007-12-24[2012-02-15].http://ipr.court.gov.cn/hun/qt/200712/t20071224_108434.html.
发布人:ciccip
发布日期:2016-11-07 16:3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