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清金鹿陶瓷有限公司与谢忠诚计算机网络域名商标侵权纠纷一案(2007年立案 2007年判决)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怀中民三初字第21

原告福建省闽清金鹿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白樟池浦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献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艳红,湖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忠诚,男,汉族,1960111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辰溪县华中特种水泥厂宿舍。

委托代理人袁兵喜,湖南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闽清金鹿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鹿陶瓷公司)与被告谢忠诚计算机网络域名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530日受理后,双方当事人自愿放弃举证期间,且被告自愿放弃法定的答辩期间,本院即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6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鹿陶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艳红,被告谢忠诚的委托代理人袁兵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鹿陶瓷公司诉称:原告是一家专业生产高档瓷砖的著名企业,创建于2000年,公司占地面积15万平方米,注册资本3008万,固定资产超四亿元。公司拥有六条全自动生产线,主要生产高档墙地面砖及厨卫系列,产品花色有200多种。公司技术力量雄厚,拥有一批高素质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公司设有陶瓷技术开发研究中心,不断引进了国际国内先进的生产技术,开发出新产品。公司还与意大利多家网版设计公司合作,保证了产品的创新性和延续性,与亚洲最大的成釉制造商――台湾大鸿公司合作,保证了产品质量的稳定性,生产的法拉利+FALALI”版陶瓷闻名遐迩,在全国的高档瓷砖业内享有很大的声誉。

1775181法拉利+FALALI”商标由原告于2002528日在国家商标局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9类。之前自2000年公司创立时原告就开始使用法拉利+FALALI”商标。为提升法拉利+FALALI”商标的品牌价值,原告制定全新的品牌实施战略,加大了对法拉利+FALALI”商标的媒体宣传力度。近几年来,每年的广告宣传投入均达数百万元。广告宣传媒介形式多样,涵盖电视、大型立柱广告、报刊杂志、墙体广告、车身广告及专卖店形象广告等。广告受众范围广,包括了全国主要大中城市的消费者。如此高投入、大范围的广告宣传,全新的品牌形象定位,使得法拉利+FALALI”品牌价值巨增,知名度大大提高。在法拉利+FALALI”品牌产品可靠的质量保证下,及借助法拉利+FALALI”品牌潜在的商业价值,原告法拉利+FALALI”商标产品的市场渗透力增强,以一种强劲的态势占据着陶瓷砖领域的前列。近几年来,原告法拉利+FALALI”品牌产品年产量连年攀升,中国建筑卫生陶瓷协会证明:原告为全国重点生产陶瓷建材产品企业之一,生产的法拉利品牌陶质砖在20042006年度的主要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在同行业中名列第三名、第二名,产品销售和产量均名列前茅。如今,原告的法拉利+FALALI”商标牌产品销售网络覆盖全国主要大中小城市,不但产品质量赢得了消费者的信赖,得到了社会的肯定,而且法拉利+FALALI”商标和生产法拉利+FALALI”牌产品企业本身获得了来自政府各部门、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给予的各种荣誉,如福建省著名商标纳税大户纳税先进企业绿色建材产品“ISO9001―2000管理认证企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中国最具影响力的知名企业等荣誉。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4条的驰名商标构成条件之规定,第1775181法拉利+FALALI”商标实际已属于中国驰名商标,请求法院予以认定。

原告产品在市场上取得巨大成功后,在全国不少地方出现了仿冒原告商标出售侵权产品的情况或者是抢注原告商标的情况。在一次市场调查中,原告发现被告擅自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登记中文域名“www.法拉利瓷器.com”,用来宣传和销售瓷碗碟、茶具、瓷砖等商品。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其行为使相关消费者误以为被告所注册网页上的商品是经原告同意或与原告具有某种联系,其行为一方面阻碍了原告通过计算机网络销售自已所拥有专用权商标的商品的销售渠道;另一方面也极大的损害了原告所拥有专用权商标商品的商业信誉和品牌形象。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实际的损害。故请求法院依法认定原告拥有的第1775181法拉利+FALALI”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并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拥有的第1775181法拉利+FALALI”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2、被告立即注销在计算机网络中所注册的“www.法拉利瓷器.com”域名;3、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调查取证等费用及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11份证据: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产品图片等。拟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企业的基本状况、相关产品。

2、商标注册证及商标管理制度。拟证明原告于20025月注册了注册号为1775181法拉利+FALALI”商标,制定了完善的商标管理制度的事实。

3、企业近几年产值产量、利税、统计证明等证明材料。拟证明近几年来,原告法拉利+FALALI”陶瓷产品年销售额连年攀升,2004―2006年年创利润逐年增加,2004年约4290万元;2005年约4621万元;2006年约5490万元。原告实力强大,2004―2006年所交地税分别为288.2万元、321.3万元、410.3万元;国税分别为818.4万元, 911.9万元,1012.5万元的事实。原告为国家创税大,贡献多。原告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在同行业排名名列前茅,是行业中的龙头企业。

4、销售合同及销售区域网络。拟证明法拉利+FALALI”商标权利人即原告一直在销售的产品上持续使用该商标,该商标的产品持续销售至全国各地的事实。

5、产品检验报告。拟证明原告的法拉利+FALALI”商标产品均通过相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验为合格,且产品质量可靠,深得了消费者的信赖,也得到了社会的肯定。

6法拉利+FALALI”商标的广告宣传情况,主要包括广告合同、广告发票、报刊杂志宣传情况及路牌广告图片。拟证明原告为提升法拉利+FALALI”商标的品牌价值,原告制定全新的品牌实施战略,加大了对法拉利+FALALI”商标的媒体宣传力度。近年的广告宣传投入均达上千万元,如 2005年约4 739 992元,2006年约3 610 400元。广告宣传媒介形式多样,涵盖电视、大型立柱广告、报刊杂志、墙体广告、车身广告及专卖店形象广告等。广告宣传范围广,包括了全国主要大中城市的消费者。

7、企业和法拉利+FALALI”商标所获荣誉证书。拟证明原告注册并使用的法拉利+FALALI”商标于200696日被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为福建省著名商标的事实。原告的法拉利+FALALI”商标产品销售网络覆盖全国,不但产品质量赢得了消费者的信赖,得到了社会的肯定,而且法拉利+FALALI”商标及企业本身获得了来自政府各部门、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给予的各种荣誉,如 国家免检产品福建省名牌产品首届福州市十大陶瓷品牌绿色建材产品;原告自身获得 “ISO9001-2000管理认证企业产品质量双认证“3C国家强制性认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中国最具影响力的知名企业等社会荣誉。

8、近几年来商标被侵权的保护情况证据材料。拟证明原告的法拉利+FALALI”商标产品多次被侵权的事实,从侧面体现原告商标知名度高的事实。

9、资产评估报告书及资产评估资料。拟证明法拉利+FALALI”商标权的无形资产价值为10 317万元的事实。

10、公证书一份。拟证明被告在互联网上注册“ www.法拉利瓷器.com ”,被告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11、收据一份。拟证明原告为保全证据所支付的公证费的事实。

被告谢忠诚未进行书面答辩,当庭口头辩称:被告在互联网上注册“www.法拉利瓷器.com”网络域名属实,但在注册时并不知晓法拉利+FALALI”为原告所拥有的驰名商标,主观上并无恶意。同时,也没有利用该域名获利,没有给原告造成事实上的损害后果。被告不愿意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公证费。

被告谢忠诚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在庭审质证过程中,被告谢忠诚对原告金鹿陶瓷公司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和本院认证,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金鹿陶瓷公司起诉的事实一致,但原告未向本院提供其他方面损失的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以下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序;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宣传推广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本案中,原告金鹿陶瓷公司所拥有的法拉利+FALALI”商标,经过多年、广泛的广告宣传,商标产品的持续使用,商标产品销售网络在全国的铺开,该商标在全国范围内享有了很高的知名度,已被广大公众所熟知,同时,该商标及其产品获得了一定程度的较多荣誉。因此,本院在本案中认定第1775181法拉利+FALALI”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本案中,原告所拥有的法拉利+FALALI”商标属驰名商标,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限于该商标本身,而且应扩大到与该驰名商标所指向的商品或服务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被告谢忠诚在互联网上登记注册“www.法拉利瓷器.com”域名,并在此域名页面上放置与原告法拉利+FALALI”注册商标相同的图形,构成对商标的完全复制,该行为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该域名的持有者是原告或与原告存在某种联系,进而引起他人认识的混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域名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可从四个方面判断:1、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2、被告的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他人误认的; 3、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4、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相近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因此,本案被告谢忠诚因商业目的,登记注册“www.法拉利瓷器.com”域名,其主观具有恶意,其行为构成侵害原告驰名商标权。对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辩称没有恶意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对本案的赔偿问题,原告只提供公证费票据,其未提供证据证明调查取证等部分的损失,本院对该部分损失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一)、(二)项、第六条、第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谢忠诚立即停止对原告福建省闽清金鹿陶瓷有限公司所专用的第1775181法拉利+FALALI”商标权的侵害;

二、被告谢忠诚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销“www.法拉利瓷器.com”域名;

三、被告谢忠诚赔偿原告福建省闽清金鹿陶瓷有限公司400元公证费用,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逾期不履行给付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谢忠诚承担。由于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该费用,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福建省闽清金鹿陶瓷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审 判 员 李

审 判 员 曹

○○六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罗

 

来源:福建省闽清金鹿陶瓷有限公司与谢忠诚计算机网络域名商标侵权纠纷一案[EB/OL].2008-03-24[2012-02-15].http://ipr.court.gov.cn/hun/sbq/200803/t20080324_108522.html.

发布人:ciccip

发布日期:2016-11-07 16:4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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