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东豪丽尔洁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龙都陶瓷有限公司商标转让合同纠纷(2008年立案 2008年判决)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8)淄民三初字第108号
原告:山东豪丽尔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龙泉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经理。
被告:淄博龙都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龙泉镇南旺村西首。
法定代表人:张双,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淑军,男,196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淄博龙都陶瓷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现住淄川区龙泉镇和庄大街30号。
原告山东豪丽尔洁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龙都陶瓷有限公司商标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0月9日受理。2008年11月13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山东豪丽尔洁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建国,被告淄博龙都陶瓷有限公司的委托方代理人王淑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豪丽尔洁具有限公司诉称:2008年5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商标转让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注册号为1125601号HAOLIER商标、3568140号HAOLIER商标转让给原告,转让费为50 000.00元人民币。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商标转让费50 000.00元,但被告一直未将上述商标变更至原告名下。为此,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拖延至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一、确认注册号为1125601号HAOLIER商标、3568140号HAOLIER商标归原告所有;二、被告履行协助原告办理商标注册变更手续;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淄博龙都陶瓷有限公司辩称:对双方合同没有异议,但我们转让的商标系山东省著名商标,双方协商的转让费较低,现要求原告增加部分转让费。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以下证据:
商标转让协议一份(后附1125601号HAOLIER商标注册证及核准续展注册证明、3568140号HAOLIER商标注册证、豪丽尔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各一份),以证明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5月16日签订商标转让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注册号为1125601号HAOLIER商标、3568140号HAOLIER商标转让给原告,转让费为50 000.00元人民币。
转让费收据一张,以证明原告按照协议约定交付了商标转让费50 000.00元。
被告对该两份证据真实性及证明效力均无异议。
被告在庭审中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本院对涉案证据材料认证如下:原告证据1、2,被告对其真实性及证明效力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2008年5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商标转让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注册号为1125601号HAOLIER商标、3568140号HAOLIER商标转让给原告,转让费为50 000.00元人民币,于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付清。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08年5月20日按约支付了商标转让费50 000.00元,但被告一直未将上述商标变更至原告名下。另查明,原、被告在签订本案合同前,均明知被告商标系山东省著名商标的事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双方对签订商标转让协议的效力均未提出异议,且该协议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因此,该协议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确实按照约定内容履行协议义务。双方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照约定支付了商标转让费,已经履行了协议义务,被告再要求增加转让费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与双方协议内容不符。在此情况下,对原告单方来说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其关于确认注册号为1125601号HAOLIER商标、3568140号HAOLIER商标为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义务,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注册号为1125601号HAOLIER商标、3568140号HAOLIER商标归原告山东豪丽尔洁具有限公司所有。
被告淄博龙都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协助原告山东豪丽尔洁具有限公司办理商标注册变更手续。
案件受理费1 000.00元,由被告淄博龙都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振涛
代理审判员 王鹏
代理审判员 邢玉贵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耿华婷
来源:原告山东豪丽尔洁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龙都陶瓷有限公司商标转让合同纠纷[EB/OL].2008-12-02[2012-02-15].http://ipr.court.gov.cn/sd/sbq/200812/t20081202_136936.html.
发布人:ciccip
发布日期:2016-11-07 16:4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