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陶瓷研究所金昌陶瓷辊棒厂非专利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

  

原告:广东省佛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陶瓷研究所。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石湾榴苑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何锡玲,所长。

委托代理人:温旭、刘孟斌,广东中山医科大学三环专利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南海市金昌陶瓷辊棒厂。地址:南海市西樵镇海舟白沙江。

法定代表人:梁朝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区永超,厂长。

委托代理人:林德伟,广东粤高专利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佛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陶瓷研究所(以下简称佛陶所)因与被告广东南海市金昌陶瓷辊棒厂(以下简称金昌厂)发生非专利技术秘密侵权纠纷,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冷等静压精细陶瓷辊棒生产技术,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广东省科委)于1984年下达给我所的科研项目,我所经数年奋斗,终于研制成功。此项技术经广东省科委和国家科委组织专家鉴定,被评为国家秘密级技术,从1987年12月29日开始,保密期15年。后来我所虽然将其中部分技术申请了专利,但专利申请文件未涉及的内容和专利申请日以前的专利技术,仍属技术秘密,任何人不得侵犯。1992年初,我所得知被告金昌厂用与我所相同的机械设备和基本相同的工艺流程生产辊棒,其原因是被告利用了原在我所工作的区永超、吴国雄向他们泄露的我所技术秘密。请求判令金昌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并赔礼道歉。

被告辩称:冷等静压精细陶瓷辊棒生产技术,已由作者何锡玲公开披露于1990年10月15日出版的第五期《陶瓷》杂志上。我厂于1991年底开始创办,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从大量的公开技术资料中找到此技术方案,又经我厂技术人员进行消化、摸索,最后掌握了该项技术。我厂的技术来源正当合法,没有侵权。原告佛陶所仅以我厂厂长原是该所职工,就推理我厂的技术是侵权所得,却不能提供出我厂具体采用了哪些不正当手段获得其技术秘密的证据,其诉讼理由不能成立。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审理查明:1984年广东省科委将冷等静压精细陶瓷辊棒的生产技术作为重点攻关项目下达给佛陶所,并拨给科研经费24万元。佛陶所接受科研任务后,即成立以何锡玲为首的课题小组,先后投入了1300多万元用于该项目的研究、开发、中间性试验和生产工艺设备的改进。经过八年多的研制,终于取得了成功。经国家科委和广东省科委组织进行技术鉴定,冷等静压精细陶瓷辊棒的项目被列为全国火炬计划项目。鉴定结果认为:其技术指标和使用性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属于国内首创。1988年到1993年曾11次获国家级、省、市级的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成果奖、高新技术奖、国家级新产品奖、北京国际发明展览会金奖等。该产品面市后,代替了进口辊棒,节约了外汇,在国内外市场具有一定的竞争力。仅1994年佛陶所的年产值就达8000万元,实现利税2000万元。为了保护这一科技成果,佛陶所采取了各种保密措施,成立了保密领导小组,制订了保密细则,明确了辊棒车间、窑炉设备性能、原料配方、成型工艺、设备图纸等均属保密内容,如有故意或过失泄露、偷窃技术资料者,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1992年3月10日,佛陶所向广东省科委和国家科委申报了国家秘密级技术,经广东省科委和国家科委通过法定程序组织专家进行鉴定,于1993年8月18日确定该项目为国家级秘密技术,保密期15年,从1987年12月29日开始计算。其保密内容5大范围:(一)陶瓷辊棒的配方及原料加工处理(具体内容略;下同);(二)冷等静压设备和生产工艺技术;(三)冷等静压成型和预制成型工艺以及成型模具;(四)陶瓷辊棒锻烧技术和吊顶窑炉;(五)陶瓷辊棒的精加工设备和工艺。1995年3月11日,国家科委又一次组织专家对佛陶所的冷等静压精细陶瓷辊棒的项目进行技术评定和审查,该技术仍被确认为国家秘密级技术,保密期由原来的l5年改为8年,从1995年3月3日起计算,对其继续进行国家秘密级保护和管理。1992年6月6日、8月17日、8月22日、1993年4月28日,佛陶所分别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4项专利。国家专利局于1993年2月21日、4月23日、1994年6月1日授予佛陶所两项实用新型和一项方法发明专利,专利号为9233136.6、92231110.2、93104966.0、92104473.9(待批号)。国家专利局于1995年5月11日证实上述4项专利的申报内容自申请公开之日起均属公知专利技术(专利技术内容略)。1995年5月l0日,国家科委和广东省科委对佛陶所的专利技术和技术秘密进行了界定,认为:佛陶所被批准备案的技术秘密共有5大范围,其中第3题目的技术内容已于专利申请公开日起为公知的专利技术,尚有4个大题目的内容仍属技术秘密尚未解密。

被告金昌厂厂长区永超,原系佛陶所的窑炉技术工人。1982年9月到佛陶所从事窑炉吊烧工作,1989年底即开始参与筹建金昌厂。1990年6月自动辞职离开佛陶所到金昌厂办厂,并负责生产技术。1992年3月7日金昌厂领取工商执照,同年12月正式投产。1993年2月产品开始进入市场销售。由于该厂的技术不过关。产品质量达不到标准,区永超便找到了原在佛陶所工作的吴国雄。吴国雄是1985年6月到佛陶所工作,从事过辊棒注浆、等静压、出管定型、辊棒配料等3个工序的组成技术工作。区永超以每月700元,年底付5万元奖金的优厚待遇聘请了吴国雄。吴国雄于1993年2月因合同期满离开佛陶所到金昌厂负责技术管理。金昌厂购买机械设备、模具、原料时均到佛陶所定做、制造的厂家去订购。烟台、四川、湛江、珠海等地有关单位均证明:金昌厂购买设备、原料、模具时,对各厂家提出按佛陶所提出的技术质量要求、规格大小、机械性能定做购买。1995年5月2日,广东省华粤会计师事务所查帐结果:1993年2月20日到1994年8月金昌厂共销售35443只辊棒,销售收入为4479796.53元,佛陶所每支辊棒平均利润为74.49元。

对被告金昌厂提供的公知技术资料,包括美国文献、1990年第5期《陶瓷》杂志以及原告佛陶所申报的4项专利内容等材料进行分析和认定:(一)关于配方及原料加工处理方面,专利申请只公布了配方一个范围,而最优配方尚未公布。原料的产地、加工混合方法,有别过去传统方法的特定造粒工艺均未公布。成型生产工艺方面,专利中只公布挤出定型机中的机咀部分,而混合搅拌机、造粒机、挤出定型机的生产厂家、型号规格尚未公布。等静压设备及预制成型方面,专利中只公布了一种陶瓷辊棒成型方法以及成型摸具,而等静压设备及内外模具的生产厂家、产地、规格、型号及技术参数均未公布。窑炉及耐火材料、烧成方法方面的内容均未公布。精加工设备方面,陶瓷辊棒烧成后的精加工方法、设备均未公布。另外,佛陶所4项专利申请中,专利说明书及申请说明书未涉及的内容仍属于技术秘密。(二)对冷等静压精细陶瓷辊棍的公知技术、佛陶所的技术以及金昌厂生产技术进行对比的结果是:佛陶所采用的技术,从坯料配方、造粒和成型方法,到主要工艺设备等10个方面的关键技术,均与公知技术有本质区别,且处于秘密状态,而金昌厂使用的技术却与佛陶所一样。

另查:佛陶所何锡玲于1990年在《陶瓷》杂志第五期发表的文章,主要内容涉及陶瓷辊棒的生产工艺、成型工艺产品主要规格与技术性能等。

 以上事实有工商执照、原告研制、试产、检验结果等原始资料、获奖证书、专利技术内容、技术秘密内容、国家科委和广东省科委的鉴定书、厂家证明、审计报告、照片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佛陶所的冷等静压精细陶瓷辊棒项目具有实用价值和竞争优势,并能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佛陶所对其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制定了保密细则,国家科委又确认为国家秘密级技术,对此,佛陶所的冷等静压精细陶瓷辊棒项目的生产技术应属法律保护的技术秘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权益人许可不得非法获取、披露、知悉和使用。被告金昌厂明知该项目属佛陶所研制和所有,却以优厚报酬聘请原在佛陶所工作多年的区永超、吴国雄二人,擅自使用佛陶所冷等静压预制成型工艺技术。区永超、吴国雄无论是在佛陶所工作期间还是调离该所后,均应对佛陶所的技术负有保密义务。区永超、吴国雄未经佛陶所同意,将原在佛陶所工作期间掌握的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泄露给了金昌厂,为金昌厂侵权行为提供了关键性技术。金昌厂辩称其使用的技术来源于公知杂志和有关的国际文献,又经自己消化、摸索获得的理由,据查,冷等静压精细陶瓷辊棒的生产基本原理和工艺名词虽在公开的刊物上有过部分报道,如《陶瓷》1990年第5期,但从专业技术方面来看,只是粗略的提及或只描述一个大概范围,未公开佛陶所的技术秘密的具体内容。1990年《陶瓷》第5期的报道与佛陶所的技术秘密根本不同。上述对比证明,佛陶所的技术秘密并未因公知技术的存在而解密。在通常的科研中,即使找到相同的文献和专利方面的资料,要想借鉴和参考已有资料。获得与其实质性相同的科技成果,必须经过反复的试验和摸索,况且冷等静压精细陶瓷辊棒项目是高难尖端、国内外首创的工艺技术,更需付出艰苦的努力。佛陶所提供的大量的研制记录和试产报告等原始资料,证实了该技术是佛陶所数十名科技人员在良好的科研设备条件下,经过不懈的努力获得的。金昌厂在诉讼中,对自己使用的冷等静压预制成型工艺技术,既然提出是将公知技术经自己消化、摸索而获得的抗辩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现走,就应当负有证实其技术来源于对公知资料进行消化摸索,研制试产后取得的,因此是合法和善意取得的举证义务。金昌厂只提供公知技术资料,没有提供依据哪些已知技术进行了哪些研制、配比以及具体研制的时间、地点、仪器等证据,不能证实其技术的真实来源。金昌厂对自己的主张不能举证,应负败诉责任,其抗辩自己不侵权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金昌厂侵犯了佛陶所的技术秘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是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金昌厂应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根据广东华粤会计师事务所查帐报告,赔偿数额应以金昌厂所销售辊棒的数量乘以佛陶所每支辊棒的平均利润予以确定。佛陶所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应予支持。据此,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7月13日判决:

一、被告金昌陶瓷辊棒厂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广东佛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陶瓷研究所拥有的冷等静压精细陶瓷辊棒的技术秘密进行陶瓷辊棒的生产和销售。

二、金昌陶瓷辊棒厂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天内。赔偿给广东佛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陶瓷研究所经济损失2640149元,逾期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

三、金昌陶瓷辊棒厂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10天内,向广东佛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陶瓷研究所登报赔理道歉(登报内容需经本院审查)。

四、金昌陶瓷辊棒厂对广东佛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陶瓷研究所的冷等静压精纲陶瓷辊棒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扩大知悉范围。

本案受理费20010元,财产保全费10520元,共计30530元,由被告金昌陶瓷辊棒厂承担。

第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佛陶陶瓷辊棒专利与技术秘密保卫战

【案情简介】

陶瓷辊棒是现代化陶瓷工业窑炉——各类型高温辊道窑必不可缺的关键部件,它在高温烧成中起传动承载产品作用。产品平置于由陶瓷辊棒排列组成的类似机场的行人传送带上,陶瓷制品的坯体从窑炉的一边传入,另一边输出,中间经过高温烧成,即成为成品。由于这一工艺的特殊性,要求陶瓷辊棒具有直线度好、抗弯强度大、耐高温等一系列特点。陶瓷辊棒的生产近十几年来一直只有少数几个国家能够形成批量化生产。

为满足我国高温辊道窑对陶瓷辊棒的需求量,最初的辊棒几乎全靠进口,价格十分昂贵,每根约2050美元不等,国内虽有少数引进国外生产线的厂家,但由于技术不过关或价格偏高至今仍未能产生令人满意的生产效果。

佛山市陶瓷研究所(以下简称佛陶所)1984年承担了广东省科委下达的冷等静压生产陶瓷辊棒重点科研攻关项目,后又于1990年列为国家火炬计划项目,于199298日通过了国家级火炬计划鉴定验收,鉴定意见认为,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填补了国内空白,属国内首创。该项研究前后历时八年,共耗资一千三百多万元。

该项研究成果,既申请列为国家级秘密技术,又就易于公开的技术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及方法发明专利。

研究成功后不久,曾在佛山市陶瓷研究所工作过的招某及在职职工、佛陶所生产分厂的技术负责人林某,每人收受梁某20万元人民币,将佛陶所的技术秘密泄露给新成立的南海松岗特种陶瓷厂。南海另有两家厂家也有类似行为。

1993年初,佛陶所以南海松岗、金昌两厂侵犯技术秘密为由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则向中国专利局复审委员会反诉专利无效,但因授权未满六个月,本应走撤销程序,而原告在15天答辩期内提出的无效请求不予受理,改由撤销请求时已过15天答辩期,一审法院未作出中止诉讼的裁定,首先开庭审理佛陶所与松岗厂实用新型专利与技术秘密侵权纠纷一案,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80余万元。被告不服,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开庭审理后发回重审并要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止专利诉讼及将技术秘密移交有管辖权的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佛陶所第一次诉讼受挫后,于19946月以刚获批准的发明专利一种陶瓷辊棒等静压成型方法,在广州中院再次起诉南海松岗及金昌两厂侵犯发明专利权,并在佛山中院起诉上述两厂及另一厂家侵犯佛陶所的技术秘密权。

应佛陶所的多次强烈要求,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11月底联合采取行动,查封了上述三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1129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原告佛陶所发明专利一案胜诉,两家侵权厂家均败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713日就技术秘密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原告佛陶所胜诉,三家侵权厂家均败诉,其中判松岗厂赔1000万元。南海松岗、金昌两厂分别不服佛山中院及广州中院一审判决,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技术秘密的另一厂家在一审作出判决后,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未提起上诉。金昌厂上诉后与原告达成和解后撤回上诉,松岗厂由广东省高院主持调解结案。

在起诉之前,佛陶所向当地检察机关举报了招、林、梁等人窃取或泄露原告技术秘密的行为,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取得了大量的证据资料,并于1994年底依法逮捕了上述三人。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佛陶所对自己1992817日提出的发明专利,通过本国优先权申请,作了修改和完善,为胜诉奠定了基础。

被告反诉原告两项实用新型专利无效,中国专利局以创造性为由作出撤销决定,原告不服,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目前仍在审理之中。

被告亦反诉原告发明专利无效,但中国专利局审理后作出维持决定。

原告首先与南海狮山小塘一被告厂家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承认和尊重原告的专利与技术,并向原告作适当补偿,原告承包该厂,补偿款从应交给被告的承包款中扣除。

接着又与被告南海金昌厂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亦承认和尊重佛陶所的专利及技术秘密,并向原告作一定补偿,原告以一项新的技术入股被告企业并将补偿款作为投资入股。

最后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原告与被告南海松岗厂达成如下协议。

一、南海松岗特种陶瓷厂尊重佛山市陶瓷研究所的93104966.0发明专利权和技术秘密。

二、由佛山市陶瓷研究所收购南海松岗特种陶瓷厂生产陶瓷辊棒的专用设备和原材料,在原购进价格的基础上,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折旧后计价,收购范围由双方在执行时协商。

三、南海松岗特种陶瓷厂补偿佛山市陶瓷研究所人民币128万元,并保证今后不再使用佛山市陶瓷研究所的专利技术和技术秘密生产陶瓷辊棒,保证该技术秘密不向外扩散。

至此,在国内外具有较大影响的佛陶专利与技术秘密侵权纠纷一案划上了不令人失望的句号。

【诉讼策略】

原告为打赢这场官司,从一开始就作了较为充分的准备,与主办律师广州三环专利事务所的同志反复进行了研究。最后选定了以专利加技术秘密及依法追究泄密者刑事责任的保护方案,专利保护先以实用新型专利起诉,抑制原告的侵权行为,而后继续用发明专利起诉,并适时在有管辖权的佛山中院以技术秘密起诉,双管齐下,确保官司胜诉,同时通过证据保全、检察院立案侦查、当事人诉前取证,获得了大量原始法律证据,为胜诉奠定了基础。

胜诉与否不在于要被告赔偿多少,而是立足于制止侵权行为,维护原告的市场。

实践证明,原告的上述诉讼策略基本上是成功的,达到了预期的效果,依法保护了企业的正当合法权益,在夺回应有的市场后,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且效益远大于索赔的数额。

【分析讨论】

以专利加技术秘密的方式保护自身的发明创造,有助于发明创造的保护。佛陶所就易于公开的技术与设备申请了多项专利,而同时又将不易公开的技术以技术秘密方式保留。他人照着专利技术生产,可以生产出产品,但若不能获得技术秘密则难以生产出与佛陶所优质等效的产品,专利加技术秘密的双重保护,通常要比单纯专利或技术秘密的单项保护效果要好。

以实用新型专利加发明专利保护,既能够及时抑制侵权,又能最终打赢官司。实用新型专利因无需实质审查,易获批准授权,但起诉他人侵权后,一旦遇被告反诉专利权无效,法院一般都裁定中止诉讼,诉讼时间拖得很长,而且一旦反诉成功,还会败诉。佛陶所是以两件实用新型专利起诉侵权厂家,待发明专利批准后再用发明专利起诉,正好接得上,而且由于发明专利经过实质性审查后才得以批准,法院一般不中止诉讼,通常能最终制止侵权行为。

佛陶所及时提出本国优先权申请,对原来的发明专利申请在原公开文本基础上作了修改、补充与完善,调整了保护范围,这也是十分关键的一环,克服了原申请撰写中的不足,在规定允许的范围内修改权利要求书,对这场官司的胜诉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掌握部份证据的前提下,通过举报、检察院立案侦查,取得了被告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原告技术秘密的大量证据,一方面有助于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另一方面为民事诉讼提供了大量的原始证据。

要求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对于判定被告侵权事实与实际获利情况,非常有利。更有助于法院对比原、被告双方的技术,作出公正判决。

在有胜诉把握的前提下,果断要求法院采取财产诉讼保全措施,并提供足够的担保,这对于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夺回本应属于原告的产品市场十分重要。如果不采取这一措施,让诉争拖下去,原告早就被拖垮了。既使胜诉也往往无法得到应有的赔偿。原告制订的以制止侵权夺回市场为主的诉讼策略是正确的。

原告注意技术保密,并将易保密的技术申请列为国家级秘密技术,这也是非常重要的一步。尽管企业的技术秘密既使不列为国家级的秘密技术,同样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在诉讼中,法院要确认某项技术是否属于技术秘密,往往有一定的难度,而列为国家级秘密技术的技术秘密,通常只需认定对方是否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技术秘密,而无需确认是否属于技术秘密,因为列为国家级秘密技术的本身就说明了该项技术是一项值得保密的技术,依法受到有关法律的保护。

原告佛陶所的负责人何锡伶所长,坚持不懈地依法维护国有无形资产,在长达四年之久的诉争中,遇到不少挫折,但始终相信法律最终能保护原告的发明创造,并依靠各级主管部门,与律师协同作战,最终得到了一个不令人失望的结果。这种精神是不少企业的负责人所没有的,也是官司能胜诉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

 

来源:佛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陶瓷研究所诉金昌陶瓷辊棒厂非专利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 [EB/OL].2002-3-15[2012-02-15].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10035.

发布人:ciccip

发布日期:2016-11-07 16:5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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