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明确商标使用证据提交问题
商标局在说明中还列举了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的5种具体表现形式。根据说明,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仅作为赠品使用、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等情形,不被视为我国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同时,如果当事人仅提交下列证据,将不视为我国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或合同;书面证言;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实物与复制品。此外,商标局在说明中指出,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等情形,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中国知识产权报
发布人:ciccip
发布日期:2018-08-20 09:3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