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水艇专利”影响深企海外市场拓展

  

      《WTO与深圳国际化》专栏之四由深圳市世贸组织事务中心与深圳特区报联合主办
  “潜水艇专利”影响深企海外市场拓展
  市世贸组织事务中心提醒我市出口企业认清国外专利保护陷阱并建立相应防御体系核心提示深圳市世贸组织事务中心近日提醒全市企业注意,各企业需对“潜水艇专利”引起足够的重视,尤其是要加大专利基础信息的研究和开发力度,加强专利情报的挖掘和经营工作。在此过程中,深圳世贸组织事务中心也会为企业提供国际同行的专利技术贮备、应用方面的信息,通过专利分析和专利部署,帮助企业提防“潜水艇专利”陷阱,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优势。
  近年来,我市越来越多的企业贯彻落实“走出去”战略,积极拓展海外市场,扩大对外投资,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然而在“走出去”过程中,企业不可避免地会碰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尤其是一种被业界称为“潜水艇专利(submarinepatent)”的问题,给我市企业拓展海外市场制造了很大的障碍。针对“潜水艇专利”,深圳市世贸组织事务中心近日提醒全市企业注意,各企业需对“潜水艇专利”引起足够的重视,尤其是要加大专利基础信息的研究和开发力度,加强专利情报的挖掘和经营工作。在此过程中,深圳世贸组织事务中心也会为企业提供国际同行的专利技术贮备、应用方面的信息,通过专利分析和专利部署,帮助企业提防“潜水艇专利”陷阱,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优势。
  提防“潜水艇专利”陷阱
  所谓“潜水艇专利(submarinepatent)”是指企业提出专利申请后,在非公开状态下潜伏数十年后突然生效的专利。从广义上讲,“潜水艇专利”有时也会表现为:在市场形成之前一直不为世人所知,而在市场形成后,专利发明人却突然开始要求使用者支付授权费的专利。
  该专家强调,“潜水艇专利”其实是一种专利战略,其特点是:专利发明人用尽可能长的时间把即将应用的知识产权隐蔽起来,到了相关技术已经广泛应用之后才突然公开,以此向使用者收取专利费,使整个产业陷入困境。该战略在实施过程中,通常表现为:发明人在专利申请时,会提交一个保护范围很宽的专利申请,然后,提交一连串对权利要求的修改,使该申请处于未决的状态,而发明人提交的修改内容将使竞争对手后来开发出的具体产品方案化为乌有,这种手段虽不太光彩,但对一些企业来说,却是它们争取获得关键专利的好方法。
  就目前的形势来看,发达国家正在利用其技术标准的先行优势,在国际行业标准中埋设专利技术,设置“潜水艇专利”技术陷阱。通过“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全球许可化”,进而达到最大的技术垄断的目的,防御和阻止国内企业海外拓展的步伐。目前我国遭遇“潜水艇专利”陷阱的多属出口量比较大的产品和行业,比如彩电、DVD、MP3、MP4等电子产品和行业,国内这些产品和行业竞争力强、国际市场化程度高、并采用国际技术标准为主的产品和行业,但它们却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自有知识产权和专利技术力量薄弱,这也就给了发达国家以可乘之机。
  对我市多数中小企业来说,由于专利储备不足,缺乏知识产权发展战略意识和国际视眼,尤其对全球化时代下的知识产权战略意识薄弱和专利技术防御体系缺失,在面临国外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纠纷中,还处于劣势地位。一些中小企业面对国外同行竞争对手的恶意恐吓和虚张声势,缺乏足够的准备和清醒的认识,或者没有积极自信的应对心态,对其恶意侵扰缺乏正当防卫的方式和手段。事实上,有些起诉纯属进行恶意侵扰,而我市某些中小企业在些问题上态度不积极,“望风而逃”,致使我市企业在知识产权争端中处于被动和不利的局面。
  专利技术壁垒四种表现
  据深圳世贸组织事务中心专家介绍,我市很多企业在欧美都会遭遇到“潜水艇专利”等专利技术壁垒的阻击,表现形式主要有四种。
  第一种形式:企业参加国际会展时,展品屡屡遭受国外海关某执法部门的查封,或在展场遭查抄。比如,2007年3月的国际会展上,深圳某公司的展品被查抄,同时,有逾百家中国内地、香港和台湾省厂商的同类产品因涉嫌侵权被查抄。据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查抄的是意大利一家公司,该公司为一些拥有专利的著名企业进行专利管理。有业内人士透露,该公司每年都会参与国际展会,寻找涉嫌侵权的产品和公司,现场拍照后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法院的人会据此前往展会现场展开查抄工作。
  第二种形式:以涉嫌侵犯知识产权为由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如果我国企业败诉,或退出该市场,或被迫交纳高昂的专利费用,企业的竞争力大大削弱。我国的DVD产业就是一个例子:2002年,美日6个公司组成联盟指责我国DVD机生产厂商侵权,经谈判,中国企业以后每生产一台DVD机就要支付一定的专利许可费,在对方专利权失效以前,中国企业将陆续支付高额费用。在国外DVD权利人的打压下,我国大批本土DVD企业已经开始陷入困境,深圳企业也不能幸免。
  第三种形式:通过专利壁垒迫使我市企业接受一揽子全球付费许可协议。据深圳世贸组织事务中心调查了解,深圳某公司早在2005年就专利许可问题与意大利一家公司进行接触与谈判,也递交过他们所要的相关资料。但是,该公司向深圳公司提出的专利会员合同文本,却要求必须接受一揽子全球付费许可,否则就阻止产品进入欧盟市场。
  第四种形式:有些专利持有人采取模糊战略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专利许可费用涉及零件部件、套件、成品等,甚至对品牌商之间的任一状态收费,无明确的收费界限。这样的故意模糊政策可能导致同一产品被重复收取专利许可费用。而且要求企业实时申报,且对申报的资料不预签字确认回复。这样,即使企业如实申报,仍然有可能受到海关扣货的威胁,或者也会以没有收到申报为由,直接从企业给国外专利执有公司的5年不可撤销银行保函中罚款。
  化解专利壁垒有章可循
  事实上,“潜水艇专利”涉及到的是专利的公开制度问题。严格讲,专利公开制度和先发明原则一样,必须有限期公开的制度。在各方努力下,2006年9月24日,包括日美欧在内,41个发达国家就统一专利认定标准的《实体专利法条约》的主要部分达成了一致。在该协议中,对专利公开制度做出了统一规定:“所有专利必须在(提出申请后的)18个月内公开”。该条约一旦生效,就意味着取得一项专利后,该专利将通用于全球,这意味着“全球专利制度”将向前迈进一大步。不过,该条约经过各国批准生效后,估计要到2008年以后。因此在此过渡期内,国内企业仍需时刻提防“潜水艇专利”可能带来的损害。
  深圳世贸组织事务中心建议,为减少“潜水艇专利”可能带来的损害,应进一步加大政府鼓励和扶持企业走出去的力度,为企业提供在遵守和灵活运用WTO规则方面的支持和服务,包括培训、法律咨询,信息服务,培养企业以国际化的视野和心态“走出去”,积极了解和熟悉国外的法务环境和法律法规体系。同时加强我市相关部门对“走出去”企业的服务,提高服务水平。
  此外,要加大专利技术的研发和申请投入,建立自有专利防御体系,由靠成本优势走出去转向靠技术优势走出去。并进一步发挥企业商会和行业协会的作用,组织和团结企业集体应对国外专利技术贸易壁垒。如在组织企业参加国外展会时,由商会出面集体申请一揽子的防止恶意侵扰的禁令,分摊企业在这方面的费用,克服个别企业单打独斗的不利局面。
  对出口企业而言,为避免专利纠纷,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自身加大专利基础信息的研究和开发力度,积极发展以我为主的国际和区域技术标准,抢占制高点,规避美欧等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壁垒。
 

来源:新浪网

发布人:ciccip

发布日期:2007-07-11 09: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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