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修改著作权法引发社会空前关注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正在征求意见,从音乐人集体“唱衰”到网络论战,此次修法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著作权法前所未有的关注。
主动修法,并非小修小补
“与前两次修法不同,本次著作权法修订是我们立足本国实际发展需要做出的主动选择。”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吴汉东教授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我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审议通过后,曾进行过两次修订,均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吴汉东介绍说,2001年第一次修订是为了满足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对我国著作权法与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了修改或补充;第二次修订是为了执行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案的裁决,对著作权法进行了“小修”。
“此次修法是主动、全面并且根据我国自身现实需要进行的修法。”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李顺德表示。伴随着新技术的发展,出版业已经从印刷时代进入网络时代,传统版权产业中盗版侵权行为屡禁不止、创新能力不足等老问题依然存在,新技术对于著作权法律制度又形成挑战,创作者、传播者和公众使用者的利益分配和平衡问题在新形势下愈发突出。
修改草案在体例、具体条款上的修改都比较大。吴汉东介绍,此次草案中增加了作者的出租权和表演者出租权,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播放权等内容;完善了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等制度,考虑到了网络时代作品传播环境的变化;回应了相关产业界的需求,增加了实用艺术作品和“三步检验法”等内容,完善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广播权的界定,明确了视听作品、职务作品的归属,构建了著作权纠纷的行政调节,以及提高了侵权赔偿的标准等。
开门立法,广泛听取意见
本次修法于去年7月正式启动,国家版权局委托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分别起草著作权法修订专家建议稿。2011年12月31日,3家起草单位如期提交建议稿。2012年2月初,国家版权局开始起草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多次修改之后,3月下旬,形成了正式文本,并于3月底公布,公开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布后,音乐人“空前团结”地通过声明、微博等多种方式表达不满:草案一旦实施,将使音乐事业倒退。其核心问题是针对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以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音乐人提出争议开始,作家、互联网企业等权利人和产业界纷纷对草案提出意见,甚至就同一条款通过网络等媒体公开论战。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对记者表示,著作权法调整的法律关系复杂,权利主体涉及广泛,法律的修订与社会各界利益息息相关,必然得到广泛关注。国家版权局坚持“开门立法”,正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以确保正式呈报给国务院的修法草案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
以争议最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延伸管理为例,法律专家从学术角度探讨,认为著作权集体延伸管理便于使用者快捷便利地找到作品,是解决著作权侵权乱象的有效方式,但以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为代表的权利人却极力呼吁不能“被代表”,也有人主张只有通过调研,了解集体管理组织运作的实际情况,了解权利人和使用者的实际需求才是关键。对此,王自强发表署名文章从授权许可、授权使用费和维权诉讼角度阐述了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的可行性,但他在文末也指出,如果著作权人、作品传播者,以及广大公众不认同特定权利在特定使用方式前提下,著作权人的权利“被代表”,那么这一规定就缺乏广泛的立法民意基础,取消该项制度设计是自然的事情。
争议仍在进行。吴汉东认为,社会各界对于著作权法的关注从未如此广泛和深入。一方面,是因为修法过程中,从专家建议稿到形成草案,征求意见,国家版权局做到了科学性与民主性相结合;另一方面说明,我国版权产业不断发展,表达自身权利诉求的意愿越来越强。“业界有不同的声音是件好事。只有社会各界充分表达不同的意见才可能实现利益的平衡。”他表示,著作权法是调整作品创作、传播和消费利益关系链的基本法律,既要保护创造,也要促进传播,满足广大公众的文化需求。
知识产权报
发布人:ciccip
发布日期:2012-04-28 09:3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