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科技成果转化障碍的文化因素分析

  

  一个社会的进步程度取决于其生产力的发展程度,生产力的发展程度又取决于科学技术的发展程度,从培根的“知识就是力量”到邓小平的“科学技术就是第一生产力”,人们对科学技术推动生产力发展的巨大作用的认识越来越清晰。但是,科学技术不是一经产生就是生产力,它只有应用于生产,为人服务才能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当今世界,激烈的经济竞争突出表现为科学技术的竞争,是科技成果转化的数量、质量、速度的竞争,归根结底是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程度及其市场占有率的竞争。在这场竞争中,具有决定意义的是科技成果大量地、及时地向经济领域中转化。科技成果转化已经成为各国面临的共同课题。从目前现状来看,我国高科技产业化水平还远远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科学技术向生产力转化的进程仍然比较缓慢,远低于欧美等发达国家。

  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一般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成果发生源——科研单位,二是成果吸收源——生产企业,三是中介机构——政府管理部门。这三者都希望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以便从中体现自己的价值和获得各自的利益。但事实表明,政府、企业、科研机构三者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都存在各种问题,从而造成了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

  政府制度供给不足

  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那些行业性的或企业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或是那些风险性很大的早期开发项目,很难有企业出资来进行研究,就不得不依靠政府。政府的主要作用是营造良好的环境,促进企业和科研机构合作,以及通过财政拨款、减免税收等政策降低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率。但我国各级政府在上述各方面的制度供给明显不足。

  从制度经济学角度分析,制度主要起到规定、引导和调控的作用。而我国政府有关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制度一是不完善,很多方面没有相应的制度规定;二是制度规定以后,在执行过程中缺乏监督机制;三是制度规定形同虚设,缺乏调控功能。由此使我国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障碍,具体表现如下:

  1、协调制度供给不足:实现科技成果转化,需要各级政府、各部门和方方面面的关心和支持,为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的环境。由于当前政府关于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法规、制度不够完善,致使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出现“政出多门,婆家多多”的现象,政府办事效率不高影响科技成果的转化。

  另外,政府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宏观管理功能发挥不够有力,缺少强有力的宏观管理和调控制度。目前,许多部门的工作都涉及到科技成果转化,但由于缺少统筹协调,没有形成合力,使有限的人、财、物力不能合理使用,大量科技成果不能及时有效地应用于生产。一方面,我们的企业对一些高新技术成果期待已久;另一方面,我们科研机构的大批科研成果却束之高阁。传统的企业与科研机构之间的“背对背”状态并未根本改变。

  2、投入制度供给不足:政府缺乏完善的科研资金投入制度,对科研机构资金投入力度不大,缺乏规范的资金投入制度的制约。我国R&D经费占GDP比例在一定程度上呈逐年递减趋势。1998年全国研究与开发经费(R&D)占GDP比例虽回升到0.66%,但还不及1989年0.7%的水平,预计到2010年达到1%。而美、日、德等发达国家此值均在2.3%以上。政府资金投入力度不够,自然影响科研机构科研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的能力。

  3、激励制度供给不足:政府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不够优惠,难以有效地激励企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在政策方面,政府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配套性和稳定性不够。以适度的优惠政策刺激和鼓励社会特别是企业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是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但目前我们在鼓励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政策还不配套,如科技政策与产业政策配套、衔接不够好,削弱了产业政策在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时吸纳科技成果的导向作用;目前的分配政策还不能起到鼓励科技人员推广科技成果的作用;缺少鼓励企业积极采用科技成果的激励政策、鼓励风险投资的优惠政策以及其他工艺性科技成果转化还缺少特殊的政策措施,特别是税收政策的优惠减弱。如美国政府为了鼓励私人风险资金的发展,于1978年把长期资本收益税的最高税率从49%降到28%,1981年又降到20%;英国政府1983年制定的“企业扩大计划”规定,个人向风险企业投资可以免交所得税,免税数额最高可以达到收益的1/3。而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对风险投资的扶持力度明显不足,就所得税来说,政府对高科技企业虽然也实行了税收优惠政策(如享受15%的所得税率),但优惠力度远不及发达国家,也不及我国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特区,对高科技企业的投资者和风险投资机构还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

  政府对科研人员绩效评价标准不适当,难以形成科研人员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动力。科研单位衡量科研人员学术水平和工作成绩的最主要标准就是其论文发表期刊的级别和论文的数量,对科技成果的应用不够重视。在这种环境中,很多科研工作者感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低人一头,风险大,往往吃力不讨好。所以,很多人不愿选择应用型研究课题,更不愿意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长此以往,甚至忘记了研究的真正目的是应用,而不是发表论文。从而难以形成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的动力。

  4、服务制度供给不足:政府科研服务不到位,在科研与生产之间缺少中间环节。科研单位的科研成果多数为实验室的技术发明,一般不能直接应用到生产实践中去,必须经过中间试验,也就是二次开发,才能为正式生产提供成熟的技术,避免或减少生产过程使用新技术、新成果的困难与风险。对企业而言,他并不能接受实验室的成果,他需要的是成熟和配套的一项实用工程技术。因此,一些企业宁可从国外购买技术,这是因为外方不但出卖技术,而且还提供生产所需的工艺流程及仪器设备等,并派人安装调试,代培操作人员,最终以交钥匙的形式完成转让技术并且出售了设备,这值得我们的政府部门去思考。

  企业基本行为存在偏差

  企业作为科技成果的主要需求者,其基本行为偏差也构成了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具体表现为:

  (一)战略目标的短期性

  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企业存在严重的短期行为,这构成了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具体表现为:


  1、企业研发费用投入比例过低,技术开发力量薄弱:当今世界,科学技术已经成为第一生产力,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也带来了日益广泛的市场竞争。加强企业的研究和开发活动,提高企业产品的科技含量以增强其市场竞争力,日益受到各国政府和企业的重视,这从一些发达国家研究和开发经费的投入比例上升可见一斑。至1997年美国研究和开发经费中企业比例已达到64.4%,日本研究和开发经费中企业投入比例则一直在70%以上。一般认为,研究、开发和产业化所需经费比例正常情况是1:100:1000,而我国此项比例则为1:0.1:100。由于企业注重短期效益,希望资金迅速“回笼”,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投入甚少,导致企业技术开发能力薄弱,这往往成为制约高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一个“瓶颈”。

  2、企业缺乏承担风险的意识和能力: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主要是为了生存而竞争,很少去考虑长远的发展。在激烈的竞争中,企业最需要的是现成的拿来就能迅速投产见效益的项目,只考虑眼前利益,不考虑可持续发展,短期行为严重。这样,企业就会一味地要求科研方将科技成果直接送到生产线上,并负责全部的技术支持和人员培训工作。这种绝对要求“交钥匙”的方式,使转化成本大大增加,将风险不合理地、过多地转给科研方,自己并没有成为技术开发的主体,也不愿意在硬件方面投入,没有建立健全的研究开发机构,从而造成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

  3、企业缺乏合理的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当前的市场竞争是科技力量的竞争,归根结底就是人才的竞争。而我国大多数企业只注重眼前效益,不愿意在人才培养上大量投入,使科技成果转化缺乏科技人才的支持,从而形成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

  (二)创新过程中的保守性

  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其行为大多趋于保守而不注重创新。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只为满足现实的市场需求,而不考虑潜在市场需求及现实市场需求的发展趋势,不考虑如何通过技术创新来引导消费。大多数企业往往要等到产品即将被市场淘汰、岌岌可危时才想到要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而不像国外某些企业那样,在产品成熟期甚至成长期就已开始新产品的开发研究,使创新行为出现间断,缺乏持续创新的意识和动力。同时,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不注重持续创新的企业很难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这就使得企业越发没有资金投入到科技成果转化中来,这些都会形成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

  (三)研究与开发的封闭性

  据调查,我国大多数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只注重“闷头研究”,而不注重与同行业的沟通与联合,不愿意或没有意识去了解本领域学术前沿的问题。无论是出于保护“专有技术”还是出于其他目的,也或者是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其结果可能导致同类课题的重复研究,甚至是“落后研究”,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阻碍了科技成果转化的速度,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因素之一。

  科研机构的价值追求单一化

  1、科研机构只注重发现、发明价值,不注重应用价值:美国等发达国家,科技工作者取得科研成果后,利用引资融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创业是普遍的事情。反观我国,科技工作者的创业意识淡薄,成果产业化主要由企业来承担,项目转让仍然是目前大多数科技成果推向社会实现产业化的主要方式。连接企业和科技方的是一种交易式的而不是合伙式的合作关系,维系相互间的经济纽带相当脆弱,客观上产业化的结果与成果拥有者的利益关系不大。成果拥有者最为关心的是项目是否能卖出去,眼前利益能否兑现,对后续产业化可能出现的问题缺乏继续探讨的主动性和关注热情,不利于成果产业化的进行,更重要的是无法分享项目产业化可能带来的巨大经济价值。

  2、只注重创造价值,不注重保护价值:知识产权得不到充分保证是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的阻力之一。科研机构尤其是高等院校在科技成果转化的同时,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如保证高校在成果转化活动中的合法权益,这个问题若处理不好,将严重影响高校的合法权益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由于科技成果是一种无形资产,它不像资金、资源和劳动力等有形资产那样便于掌握和管理,技术本身看不见、摸不到、难以量化、难以管理,易被他人模仿或假冒。例如北京中医药大学研制的“清开灵注射液”,只顾生产,不申请专利,结果被山西、河南、河北等地的厂家仿制,被分割了50%的市场份额。所以高校在技术成果完成后,需要进一步的合作、中试、扩试和生产,应及时地将基本技术方案申请专利保护,可有效的防止高校知识产权的流失。

  3、只注重追求自我价值,不注重追求社会价值:科研成果转化有两种途径:一种是自我转化,科研机构自筹资金把科技成果产业化;另一种是科研机构与企业合作转化,利用合作者的资金、经营管理经验和其他优势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科研机构自行转化一般是建立在设备落后、资金缺乏的基础上。从某种意义上说,自行转化是以削弱甚至放弃向企业、社会推广成果为代价的,显然隐含着成果转化的另一负面影响是阻碍科研机构和企业合作转化科技成果。与企业谈判时,科研机构易产生能合作就合作,不能合作就自我转化的想法,而且把前景看好的科技成果留给自己开发。从而造成企业产生想法:科研机构对外合作的科技成果一定是难以转化或转化前景不被看好的。另外,在合作转化中,由于科研机构不注重科技成果的市场导向,有时科技成果的成熟度不够,但往往对市场分析又过于理想化,过分看重科技成果的价值,对合作方的压力和风险理解不深。

  综上所述,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主要在于制度、基本行为、价值追求方面,而这些因素恰恰都属于文化范畴,因此我们可以说阻碍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因素是文化因素。为促进我国科技成果的转化,我们必须从文化因素入手——加强政府制度供给,纠正企业基本行为偏差,采取措施使科研机构的价值追求多元化。
                                 
 

联合科技网

发布人:ciccip

发布日期:2006-09-21 10: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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