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冠福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华陶瓷业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上诉案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渝高法民终字第150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泉州冠福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福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天凯,福州展晖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华陶瓷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涌,重庆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纪纲,重庆市恒信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审被告重庆市五天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向浓,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天凯,福州展晖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上诉人福建省泉州冠福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福公司)、原审被告重庆市五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华陶瓷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陶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渝一中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0210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已完成相关的审前程序。依法向案件当事人送达了《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开庭传票》;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指定案件当事人举证期限为三十日,自本院于2002115日向冠福公司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同年121日,冠福公司向本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并提交了相关的证据线索,本院经审查同意了冠福公司的申请,并于同月5日对华陶公司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本院确认上述程序已基本完成。20021211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冠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天凯,被上诉人华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涌、陈纪纲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五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天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主要事实,华陶公司外观设计专利分别是:1、盘(D090B),1999716日申请,专利号为ZL99326259.7,设计要点是:盘的边缘有一细一粗两条圆边,内侧是呈环状分布的网格,网格交叉点上规则地点缀着近似梅花状的图案,网格上均匀地分布着玉米棒、胡萝卜、蒜、蘑菇等4种蔬菜图案,盘心是豌豆图案;2、杯(J040B),1999716日申请,专利号为ZL99326261.9,设计要点是:杯身上部边缘有一细一粗两条圆边,圆边下侧的杯身上部是呈环状分布的网格,网格交叉点上规则地点缀着近似梅花状的图案,杯身上散布着玉米棒、胡萝卜、蒜、蘑菇等4种蔬菜图案,杯柄和杯盖上是胡萝卜图案;3、碗(E400B),1999716日申请,专利号为ZL99326262.7,设计要点是:碗身上部边缘有一细一粗两条圆边,圆边下侧的碗身上部是呈环状分布的网格,网格交叉点上规则地点缀着近似梅花状的图案,碗身上散布着胡萝卜、蒜、蘑菇等3种蔬菜图案;4、碗(E060B),1999716日申请,专利号为ZL99326263.5,设计要点是:碗身上部边缘有一细一粗两条圆边,圆边下侧的碗身上部是呈环状分布的网格,网格交叉点上规则地点缀着近似梅花状的图案,碗身上是蒜的图案;5、中餐具(T050B),199986日申请,专利号为ZL99326379.8,该外观设计专利包括7个套件。其中套件2设计要点是:盘的边缘有一细一粗两条圆边,内侧是呈环状分布的网格,网格交叉点上规则地点缀着近似梅花状的图案,网格内侧分布着玉米棒、蒜、蘑菇等3种蔬菜图案;套件3设计要点同盘(D090B)专利;套件5设计要点是:碗的边缘有一细一粗两条圆边,圆边内侧是呈环状分布的网格,网格交叉点上规则地点缀着近似梅花状的图案,网格上散布着玉米棒、胡萝卜、蒜、蘑菇等4种蔬菜图案;套件6设计要点同碗(E060B)专利;套件7设计要点是:针匙心是蒜的图案,针匙柄上是呈直线形规则排列的7个近似春芽状的图案,图案外是长方形边框。
  冠福公司制造、销售的华鹏陶瓷9668寸平盘、汤盘、6寸平盘、4.25寸碟上的图案均为:盘或碟的边缘有一细一粗两条圆边,内侧是呈环状分布的网格,网格交又点上规则地点缀着近似梅花状的图案,网格上均匀地分布着玉米棒、胡萝卜、蘑菇等3种蔬菜图案。华鹏陶瓷966花纹脚介杯上的图案为:杯身上部边缘和杯盖外缘均有一细一粗两条圆边,圆边下侧的杯身上部和杯盖圆边内侧均是呈环状分布的网格,网格交叉点上规则地点缀着近似梅花状的图案,网格上散布着玉米棒、胡萝卜、蘑菇等3种蔬菜图案。华鹏陶瓷9668寸角碗、7寸面碗、5.5寸面碗、4.5寸饭碗上的图案均为:碗的边缘有一细一粗两条圆边,下侧是呈环状分布的网格,网格交叉点上规则地点缀着近似梅花状的图案,网格上分组均匀地分布着玉米棒、胡萝卜、蘑菇等3种蔬菜图案。华鹏陶瓷966130mm针匙上的图案为:针匙心是胡萝卜的图案,边缘有一细一粗两条圆边,内侧是呈环状分布的网格,网格交叉点上规则地点缀着近似梅花状的图案,针匙柄上是呈直线形分布的网格,网格交叉点上规则地点缀着近似梅花状的图案,图案外是长方形边框。 冠福公司在福建省泉州市、四川省成都市、山西省太原市、广东省广州市等地均销售了上述华鹏陶瓷966花产品,庭审中自认销售量不超过5万件。华陶公司曾被重庆市人民政府授予重庆工业五十强的称号,其兆峰牌日用陶瓷曾被中国名牌事业发展评价中心授予中国陶瓷第一品牌称号,品牌知名度被确认为AAA级,产品销售量、市场占有率和覆盖率均为第一名等。华陶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五天公司销售了上述华鹏陶瓷966花产品。冠福公司于答辩期满后提出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已受理申请。华陶公司为开发上述专利产品投入了一定资金,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支付了一定合理费用。
  原判主要理由,华陶公司的诉请涉及五个彼此有牵连的外观设计专利,为便于法院审理和当事人诉讼,防止对有联系的诉作出矛盾的判决,进行诉的合并确有必要。与华陶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比较,冠福公司制造、销售的华鹏陶瓷9668寸平盘、汤盘、6寸平盘、4.25寸碟上的图案与华陶公司第l项外观设计专利ZL993262597盘(D090B)和第5项外观设计专利ZL993263798中餐具(T050B)中的套件2盘和套件3盘的图案虽然存在细微差别,但整体视觉效果相似;华鹏陶瓷9668寸角碗、7寸面碗、5.5寸面碗、4.5寸饭碗上的图案与华陶公司第3项外观设计专利ZL99326262.7碗(E400B)、第4项外观设计专利ZL99326263.5碗(E060B)和第5项外观设计专利ZL99326379.8中餐具(T050B)中的套件5碗和套件6碗的图案虽然存在细微差别,但整体视觉效果相似。在间接对比的情况下,市场上的一般消费者容易混淆。冠福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销售上述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华陶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华鹏陶瓷966花纹脚介杯上的图案与华陶公司第2项外观设计专利ZL99326261.9杯(J040B)的图案在杯盖等易见部分差别较大,整体视觉效果不相近似;华鹏陶瓷966130mm针匙上的图案与华陶公司第5项外观设计专利ZL99326379.8中餐具(T050B)中的套件7针匙的图案区别明显,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不相近似。对此,冠福公司不构成侵权。华陶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五天公司销售了上述华鹏陶瓷966花产品,其诉请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内容不包括许诺销售权,华陶公司起诉五天公司和冠福公司构成许诺销售侵权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参考华陶公司的相关获奖情况,可以认定华陶公司的陶瓷餐具在市场上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属于知名商品。冠福公司制造、销售的华鹧陶瓷966花产品装潢在图案、色彩和排列组合上与华陶公司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近似。冠福公司擅自将华陶公司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作近似使用,造成与该知名商品相混淆,足以使购买者误认,冠福公司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仿冒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华陶公司无证据证明五天公司销售上述产品,其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华陶公司损失数额和冠福公司获利数额难以确定,也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冠福公司的侵权行为涉及华陶公司多项外观设计专利和装潢,以及侵权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冠福公司赔偿数额。冠福公司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才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不应当中止诉讼。虽然申请被受理,但审查认为没有必要中止诉讼。判决:一,被告冠福公司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并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开向原告华陶公司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查;二、由被告冠福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华陶公司人民币50万元;三、驳回原告华陶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冠福公司不服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认为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审理程序违法。请求判令: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条内容;上诉人不构成侵犯被上诉人专利权;上诉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其主要理由为:1、忽略具体产品形状,而仅以名称和图案确定外观设计保护范围不当;2、原判严重违背外观设计相似性判断关于整体观察的原则,片面和局部观察图案,错误认定近似;3、华陶公司外观设计产品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公开销售并在出版物上公开,已丧失新颖性并成为自由公知技术;4、根据3,并结合原审认定的盘、碗专利与中餐具专利重叠的事实,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其中必有一专利无效。本案专利权处于不稳定状态,应当中止审理;5、原审没有运用专家侵权鉴定程序,对专利近似作出了错误判定;6、专利权与反不正当竞争相关权利存在权利竞合,中餐具专利与相应外观设计的盘、碗专利之间亦存在权利竞合,华陶公司只能选择其中之一主张权利;7、原审认定华陶公司无证据证明五天公司存在销售行为,即已认定华陶公司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其应依法移送制造地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本案外观设计专利的图案及色彩关系属于专利的保护范围。本案当事人争执的焦点为:冠福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冠福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是否应当中止审理。现结合案件事实的认定分析评判如下。 
  一、冠福公司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 
  (一)关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
  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有关杯、针匙的专利不构成侵权,华陶公司未提出上诉,故该部分事实不再查明。
  1、华陶公司外观设计专利盘(D090B),专利号为ZL99326259.71999716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专利的设计要点为:盘的边缘有一细一粗两条圆边,粗圆边内侧是环状网格带,网格交叉点上规则地点缀着近似梅花状的图案,网格上呈一定间距排列玉米棒、胡萝卜、蒜、蘑菇等4种蔬菜图案,盘心是豌豆图案;中餐具(T050B)专利,199986日申请,专利号为ZL99326379.8,该专利套件2的设计要点与盘(D090B)专利不同的是:网格内侧呈一定间距排列玉米棒、蒜、蘑菇等3种蔬菜图案,盘心无豌豆图案。华陶公司表示放弃中餐具(T050B)套件3专利。冠福公司制造、销售的华鹏陶瓷9664.25寸碟、6寸、8寸平盘、8寸汤盘上的图案,与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比较,除与上述专利的外观设计要点相同,主要部分多数一致外,仅在个别细部进行了添加,盘的形状稍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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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ciccip

发布日期:2016-10-14 13:5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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