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瓷砖有限公司与广州维纳斯陶瓷发展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维纳斯陶瓷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增城市荔城镇陆村广汕公路边。
    法定代表人:赖建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赖志渊,男,汉族,1965年5月3日出生,该公司副总经理,住所地:广东省增城市派潭镇利迳村围龙社。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马瓷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维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磊,男,汉族,1978年1月15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中国矿大集体宿舍。
    上诉人广州维纳斯陶瓷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马瓷砖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5)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5年10月9日作出了第755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 决定,宣告涉案第03346315.8号“瓷砖(HB105903)”专利权无效。罗马瓷砖有限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3日作出(2006)一中行初字第66号行政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7552号无效宣 告请求审查决定;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就第03346315.8号“瓷砖(HB105903)”外观设计专利权作出无效宣告审查决定。本案需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的审查决定为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王 恒
代理审判员 欧丽华
代理审判员 孙明飞

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燕敏
法律快车

发布人:ciccip

发布日期:2016-10-14 13:5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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