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西法尔股份公司与佛山市希望陶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2004年立案 2006年判决)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375号
原告:意大利西法尔股份公司(SYFAL S.p.A.),地址:意大利萨苏奥洛。
法定代表人:弗兰克.斯提芬尼,职务:董事会主席。
委托代理人:陈达,广东敏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长杰,男,汉族,1972年11月7日出生,广州华进商标代理有限公司职员,户籍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关山街政院路1号。
被告:佛山市希望陶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东鄱高沙工业区10号
法定代表人:何小燕,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社广,男,汉族,1964年7月3日出生,该公司经理,住广东省南海市桂城区百合村三十二座203号。
委托代理人:李伯安,男,汉族,1969年12月22日出生,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教师,住广东省佛山市江湾一路18号。
原告意大利西法尔股份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希望陶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达、陈长杰、被告委托代理人邓杜广、李伯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意大利一家从事陶瓷设备生产的著名厂家,1994年11月28日,原告就陶瓷砖瓦上釉和装饰设备及方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用于上釉和装饰的旋转机器”的发明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1999年9月25日授予了专利权并颁发了专利证书,该专利的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12月15日,专利号为ZL94118976。7,专利申请后,原告按上述专利制造的设备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销售。被告于2001年5月在广州交易会上举办的中华陶瓷展览会—2001上,公然展销其生产的辊筒印花机。原告于2001年10月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 [(2001)佛中法知初字第108号]:“被告不再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与2001年5月广州陶瓷展览会上所展示的产品结构一致的辊筒印花机”。2003年11月,在广州国际会展中心举办的第17届中国国际陶瓷工业展览会上,被告违反协议,并再次公然展销其生产的激光雕版辊筒印花机。2004年6月,在广州国际会展中心举办的第18届中国国际陶瓷工业展览会上,被告又再次公然展销其生产的激光雕版辊筒印花机。从结构上,上述印花机包括可动的陶瓷砖瓦放置平面、版型圆筒、刮片以及使版型圆筒上下移动的调节装置等技术特征,已完全落入了专利ZL94118976。7保护的范围内。据调查,被告早已生产并销售上述辊筒印花机。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多次擅自使用原告的发明专利生产、许诺销售并销售上述辊筒印花机,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的库存产品和模具。2、被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3、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0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称,一、被告没有参加过2003年17届和2004年18届的展览会,被告也没有派发过资料,也没有展出过辊筒印花机,被告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二、原告的专利不符合专利的三性,不应当授予专利。三、被保全的产品和原告的专利在技术上是明显不同的。
经审理查明,1994年11月28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用于上釉和装饰的旋转机器”的发明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1999年9月25日授予了专利权并颁发了专利证书,该专利的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12月15日,专利号为ZL94118976。7。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有两项独立权利要求,内容为:1、一种用于装饰和上釉,特别是用于陶瓷砖瓦装饰和上釉的旋转机器,它包括:-可动的陶瓷砖瓦放置平面,砖瓦块在其上向预定的方向运送;-旋转的装饰和上釉设备,位于放置平面的上方,它包括:- 版型圆筒,它绕圆筒的轴转动并具有至少一个可弹性变形的部分,该部分在圆筒的周围是一光滑的由弹性体材料制成的圆筒形外皮,在它上面切有一版型,该版型有许多孔穴;其特征在于,至少一块第一刮片,它与版型圆筒外皮接触而工作,贴着外皮刮动,并从外皮上除去沉积并粘附在其上的多余釉;版型圆筒绕其轴有一旋转方向并可相对放置平面进行调整,以使外皮旋转而不拖动在放置平面上传送的砖瓦块的表面,它有预定的压力施加在砖瓦块表面上。……10、一种旋转的装饰和上釉方法,特别可用于陶瓷砖瓦,该方法包括:将釉料布敷在具有许多孔穴的版型上,此版型切入到一圆筒形并可弹性变形的光滑外皮中;使用至少一条第一刮片,将切入在外皮中的版型上所沉积的多余釉料除去;上述至少是一条的,第一刮片还有不断重新混合和至少部分补充存在于孔穴中的釉料的功能;靠直接接触,也就是安置在外皮中的版型的滚动而不拖动,将孔穴内所含的釉料转印到运送中的砖块的上表面上。原告明确以其权利要求1和10作为要求保护的范围。
上述专利原告提交了证据2、专利登记簿副本和证据3、发明专利说明书证明,被告对此无异议,但认为原告的专利缺乏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三性,其提交了三份对比专利材料,即:证据5、美国专利4841857。证据6、欧洲专利0278650。证据7、英国专利2207092。还有证据9、2004年2月23日佛山市三水南方希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佛山市华意先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就原告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受理通知书。被告还申请法院中止本案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由于原告向本院申请做证据保全,本院于2004年6月18日在广州市举办的“第十八届中国国际陶瓷工业展览会”被告租的摊位上查封扣押了一台辊筒印花机,现场还提取了一张希望陶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何幸开的名片,上面写明公司总部:佛山市江湾一路29号兴业大厦101,厂部:佛山市南海区狮山科技工业园A区科技大道东40号。何幸开在现场称该机器不是其公司的,而是南方希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将该印刷机的相关技术特征与上述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进行对比,该印刷机针对专利权利要求1的相关技术特征为:一种可用于陶瓷砖瓦装饰和上釉的旋转机器,它包括:-可动的陶瓷砖瓦放置平面,砖瓦块在其上向预定的方向运送;-旋转的装饰和上釉设备,位于放置平面的上方,它包括:- 版型圆筒是金属筒,它绕圆筒的轴转动,没有可弹性变形的部分,在圆筒上面切有一版型,该版型有许多孔穴;至少有一块第一刮片,它与版型圆筒外表面接触而工作,贴着外表面刮动,并从外表面上除去沉积并粘附在其上的多余釉;不存在调整版型圆筒使其外表面旋转而不拖动在放置平面上传送的砖瓦块的表面的问题。该印刷机针对专利权利要求10的相关技术特征为:一种旋转的装饰和上釉方法,可用于陶瓷行业,该方法包括:将釉料布敷在具有许多孔穴的版型上,此版型切入到一圆筒形金属滚筒外表,但滚筒外表无可弹性变形的光滑外皮;使用至少一条第一刮片,将切入在滚筒外表中的版型上所沉积的多余釉料除去;上述至少是一条的,第一刮片还有不断重新混合和至少部分补充存在于孔穴中的釉料的功能;靠直接接触,也就是安置在滚筒外表中的版型,将孔穴内所含的釉料转印到纸上,再将纸放在砖块的上表面上。
被告针对该设备与原告专利的对比提出两点不同,一是圆筒是金属筒,表面没有可弹性变形的外皮部分,二是其是先用凹版印刷在纸上,再将纸放在瓷砖上,不存在调整版型圆筒使其外表面旋转而不拖动在放置平面上传送的砖瓦块的表面的问题。原告亦承认设备这样也能印,但效果不好。
关于被告和被控侵权设备的关系,原告提交了下列证据:补充证据1、2003年10月31日的《陶城报》,根据该《陶城报》载明,广州国际会议展览中心第十七届中国国际陶瓷工业展览会A14—C17的展位是“希望陶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原告认为这可以证明被告有参加该展会。补充证据2、2004年6月15-18日广州国际会议展览中心第十八届中国国际陶瓷工业展览会会刊,上面载明,承办单位为“联合展贸有限公司”,国内参展商名录中B36—D25展位是“希望陶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该公司地址是“佛山市南海区狮山科技工业园A区科技大道东”,原告认为这表明被告有参加展会。证据6、是广州市公证处2003年11月6日根据原告代理人的申请对第十七届中国国际陶瓷工业展览会被告展出的GZ66激光雕版辊筒机证据保全拍照和索取资料的公证书,照片中既有“三水南方希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招牌,也有“希望陶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南海区狮山科技工业园A区”的招牌,在提取的封面封底都标有被告名称的产品宣传册中,公司简介写明“在希望公司,诞生了第一台激光雕刻胶辊印花机、第一台丝网辊筒印花机……”,被告公司写了三个地址,分别是“总部佛山市江湾一路29号兴业大厦101”、“厂址佛山市南海区狮山科技工业园A区”、“厂址广东省佛山市张槎东鄱鄱西工业区”。证据7、是广州市公证处2004年6月17日根据原告代理人的申请对第十八届中国国际陶瓷工业展览会被告展出的辊筒印花机证据保全拍照和索取资料的公证书,照片中既有“南方希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招牌,也有“希望陶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招牌,提取的资料不再在封面和封底写有被告名称,而只写希望、希望机械,封底的公司地址还是写“佛山市江湾一路29号兴业大厦101”、“厂址佛山市南海区狮山科技工业园A区”,电话也与证据6公司资料封底的被告公司电话部分相同,公司简介开始名称写为“佛山市南海区希望陶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还提交了证据5,广州市公证处2001年5月16日根据原告代理人的申请对“中国陶瓷展览会-2001” 希望陶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展出的辊筒印花机证据保全拍照和索取资料的公证书,提取的资料中有时写“希望陶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有时写“佛山市希望陶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地址除了上述三个地址,又多了“佛山市五峰四路中段”、“佛山市佛山大道13号科技街109号”两个地址,电话也是部份相同。原告称根据该公证书,原告于2001年曾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侵犯其上述专利权,原告提交了该法院(2001)佛中法知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为“被告不再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与2001年5月广州陶瓷展览会上所展示的产品结构一致的辊筒印花机”,原告称被告不顾协议的约定,并没有停止侵权。
被告认为法院保全的被控侵权设备和原告证据6、7与被告无关,有关的是“佛山市南海区希望陶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和“三水南方希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被告提交了证据1、是广州联合展贸有限公司分别于2003年8月10日和2004年4月12日出具的第十七、十八届中国国际陶瓷工业展览会参展确认书,写明十七届中a14-15展位,十八届中D25-26摊位参展单位是“佛山市三水南方希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证据2、是三水南方希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交付有关展位费的单据。证据3、是广州联合展贸有限公司2004年7月20日出具的证明,证明十八届中国国际陶瓷工业展览会D25-26摊位展示的是佛山市三水南方希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辊筒印花机。证据4、佛山市三水南方希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是陆秋,公司地址是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农贸市场77号,成立日期是2003年11月12日。
原告认为佛山市三水南方希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成立日期在2003年参展确认书出具日期之后,2003年参展确认书证据不真实,广州联合展贸有限公司2004年7月20日出具的证明亦无证人到庭作证。原、被告双方均提交了“佛山市南海区希望陶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企业登记资料,地址是佛山市南海区狮山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为何小燕,股东为何小燕、邓社广、何辛开三人。本案被告法定代表人亦为何小燕,股东为何小燕、邓社广、何幸开三人。现本案被告企业登记地址是佛山市东鄱高沙工业区10号。
除了本院保全的被控侵权的设备,本案其他证据中包括照片、产品宣传册都无法看清设备与本案专利相关的技术特征并进行对比。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申请,本院还到广东省东莞市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温塘分厂调查其使用的辊筒印花机,该公司承认是佛山希望陶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供试用,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亦无法看出该设备包含原告专利的全部相关技术特征。被告亦称该设备是三水南方希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
本院曾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是否须追加佛山市南海区希望陶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和佛山市三水南方希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参加本案诉讼,原告认为为查清事实可以,但其认为法院保全的设备不是佛山市三水南方希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而佛山市南海区希望陶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和被告是一套人马,两个牌子;被告认为只应告三水南方希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本案与其无关,其与佛山市南海区希望陶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亦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公司。
本院认为,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根据原告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其有两项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为机器的结构技术特征,其必要技术特征为:一种用于装饰和上釉,特别是用于陶瓷砖瓦装饰和上釉的旋转机器,它包括:-可动的陶瓷砖瓦放置平面,砖瓦块在其上向预定的方向运送;-旋转的装饰和上釉设备,位于放置平面的上方,它包括:- 版型圆筒,它绕圆筒的轴转动并具有至少一个可弹性变形的部分,该部分在圆筒的周围是一光滑的由弹性体材料制成的圆筒形外皮,在它上面切有一版型,该版型有许多孔穴;其特征在于,至少一块第一刮片,它与版型圆筒外皮接触而工作,贴着外皮刮动,并从外皮上除去沉积并粘附在其上的多余釉;版型圆筒绕其轴有一旋转方向并可相对放置平面进行调整,以使外皮旋转而不拖动在放置平面上传送的砖瓦块的表面,它有预定的压力施加在砖瓦块表面上。权利要求10是方法特征,其必要技术特征为:一种旋转的装饰和上釉方法,特别可用于陶瓷砖瓦,该方法包括:将釉料布敷在具有许多孔穴的版型上,此版型切入到一圆筒形并可弹性变形的光滑外皮中;使用至少一条第一刮片,将切入在外皮中的版型上所沉积的多余釉料除去;上述至少是一条的,第一刮片还有不断重新混合和至少部分补充存在于孔穴中的釉料的功能;靠直接接触,也就是安置在外皮中的版型的滚动而不拖动,将孔穴内所含的釉料转印到运送中的砖块的上表面上。在本案中原告明确以其权利要求1和10作为要求保护的范围,故原告专利的上述两项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均是本案应予考虑的保护范围。
根据本案的现有证据,可用于比对相关技术特征的只有本院根据原告申请证据保全取得的被控侵权的印刷机。经比对,该印刷机与原告专利有两点不同的技术特征,一是该印刷机圆筒是金属筒,表面没有可弹性变形的外皮部分,二是其是先用凹版印刷在纸上,再将纸放在瓷砖上,不存在调整版型圆筒使其外表面旋转而不拖动在放置平面上传送的砖瓦块的表面的问题。被控侵权的印刷机缺乏原告专利的部分必要技术特征,没有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不属于侵权产品。
关于被告和展览会被控侵权产品的关系以及被告是否是本案适格主体的问题,本案本院保全的被控侵权产品是在第18届展览会希望陶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摊位保全的,同时还提取了该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何幸开的名片,虽然该摊位亦同时有南方希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招牌,第18届展览会的承办单位亦出具证明三水南方希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该摊位参展,但并不能排除被告和被控侵权的展览设备的关系。首先,展贸公司证明D25-26摊位是三水南方公司参展,而展览会会刊载明D25-B36展位是希望陶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参展,因此可认定是两公司共同参展。至于希望陶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和被告的关系,根据原告提交的2001、2003、2004年展览会公证书中的产品宣传资料,这两个公司的名称是混用的,相关公司地址和电话亦相符,应认定两者是同一个公司,而佛山市南海区希望陶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则只在2004年宣传资料中出现一次。基于以上原因,本院认为,至少应认定被告许可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被告应是本案的适格主体。至于是否须追加佛山市三水南方希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希望陶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参加本案诉讼,因本案无法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原告专利保护范围,无法认定被告侵权,故不需要再追加其他诉讼主体。基于同样原因,本案亦不须考虑原告专利是否具备专利三性,是否可能被宣告无效的问题,不须中止诉讼。
综上所述,原告指控被告侵犯其专利权证据不足,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意大利西法尔股份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10元由原告意大利西法尔股份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胜
审 判 员 穆 健
代理审判员 谢 平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里活
来源:意大利西法尔股份公司与佛山市希望陶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EB/OL].[2012-2-14].http://www.lawtime.cn/info/anli/ipzhuanli/20111010183913.html.
发布人:ciccip
发布日期:2016-11-07 15:3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