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灵陶瓷阀有限公司诉广东汉特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一案(2009年立案 2010年结案)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浙台知初字第48-1

原告:浙江超灵陶瓷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大洋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杨方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晓翔,浙江翔隆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胡清平。

被告:广东汉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址山镇工业园大营区。

法定代表人:谢向新。

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杜丹丹,江门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人。

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冯剑明,江门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超灵陶瓷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汉特科技有限公司、胡清平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75日以专利期限将届满已无继续诉讼意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超灵陶瓷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超灵陶瓷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袁晓贞

审 判 员   李宏亮

代理审判员   葛 欠喜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潘月红


来源:原告浙江超灵陶瓷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汉特科技有限公司、胡清平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EB/OL].2010-10-19[2012-2-14].http://ipr.court.gov.cn/zj/zlq/201010/t20101019_119151.html.


请求人德国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请求人佛山市某五金制品厂,佛山市某卫浴有限公司手提莲蓬头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请求人德国某股份有限公司拥有专利号为ZL03352335.5,名称为手提莲蓬头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请求人为佛山市某五金制品厂,佛山市某卫浴有限公司。20092月,请求人与被请求人因专利侵权纠纷向佛山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佛山市知识产权局立案后,到被请求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勘验,发现涉嫌侵权产品105个、模具3件,执法人员对有关证据进行了拍照和登记。

处理结果:20099月,双方当事人在佛山市知识产权局的调解下,达成和解协议: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在其生产的莲蓬头产品上使用与ZL03352335.3号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停止生产、销售使用了与前述外观设计专利相同及相近似设计的莲蓬头产品,销毁使用了与ZL03352335.3号外观设计专利相同及相近似设计的库存产品及生产模具,支付人民币贰万伍仟元调处费用给请求人。

点评:企业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意识。在投产非自主创新的产品前,先请专业人员对该产品进行专利检索,在确保不侵权的情况下才投产,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案件来源:佛山市知识产权局)


来源:请求人德国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请求人佛山市某五金制品厂,佛山市某卫浴有限公司手提莲蓬头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EB/OL].2010-10-20[2012-02-11].http://www.fs12330.org/show.asp?id=155.

发布人:ciccip

发布日期:2016-11-07 15:4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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