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博大精工艺术陶瓷有限公司诉袁芳宝商标专用权侵权纠纷案(2009年立案 2009年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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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9)景民三初字第7号
原告景德镇市博大精工艺术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松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袁芳宝,男,18岁,江西省星子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江西省星子县白鹿镇东河村。在景德镇市中国陶瓷城北京街12号经销陶瓷。
案由:商标专用权侵权纠纷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1年8月7日注册使用“精誉”商标。最近原告在本市中国陶瓷城市场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精誉”注册商标,其侵权行为给原告企业造成了极坏影响,严重损害了原告“精誉”商标声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使用“精誉”商标;2、被告赔偿原告因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2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袁芳宝立即停止使用“精誉”商标;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有被告袁芳宝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洪 珂 珉
审 判 员 程 国 华
审 判 员 刘 俊 炜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曹 剑
来源:景德镇市博大精工艺术陶瓷有限公司诉袁芳宝商标专用权侵权纠纷案[EB/OL].2010-01-31[2012-2-15].http://trademark.falv.me/html/98/n-4598.html.
发布人:ciccip
发布日期:2016-11-07 16:4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