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报喜鸟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苏仰海、潮安县马丁路易陶瓷有限公司、徐存有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2009年立案 2009年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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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浙温知初字第97号
原告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报喜鸟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信忠,董事长。
原告报喜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报喜鸟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吴志泽,董事长。
上述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旭升,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振东,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仰海(系潮安县古巷镇恒宝陶瓷制作厂业主)。
被告潮安县马丁路易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安县古巷镇枫四村下竹尾埔。
法定代表人苏仰海,董事长。
被告徐存有(系温州陶瓷品市场益和建材商行业主),1957年5月19日出生,经营地址浙江省温州陶瓷品市场6区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报喜鸟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苏仰海、潮安县马丁路易陶瓷有限公司、徐存有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报喜鸟集团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苏仰海、潮安县马丁路易陶瓷有限公司、徐存有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报喜鸟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报喜鸟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报喜鸟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 国 栋
审 判 员 白 海 玲
审 判 员 曹 新 新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诸 智 影
来源:原告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报喜鸟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苏仰海、潮安县马丁路易陶瓷有限公司、徐存有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EB/OL].2010-01-31[2012-2-15].http://trademark.falv.me/html/36/n-4736.html.
发布人:ciccip
发布日期:2016-11-07 16:4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