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陶瓷研究所诉刘丽虹著作权纠纷案(2007年立案 2008年结案)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景民三初字第38号
原告景德镇市陶瓷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赖德全,所长。
被告刘丽虹,女,1974年 4月出生,景德镇市人,系景德镇市鹤云陶瓷厂业主,住景德镇市筲箕坞一横弄12号。
原告景德镇市陶瓷研究所诉被告刘丽虹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查明:原告景德镇市陶瓷研究所于2007年8月27日发现被告刘丽虹在景德镇市金昌利大厦二楼店内销售被告仿冒制作的《春江渔乐》瓷板画。该瓷板画图案系中国工艺美术大师赖德全设计并署名赖德全,著作权人为景德镇市陶瓷研究所。为此,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并销售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造成经济和名誉损害,向本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登报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丽虹停止复制和销售原告景德镇陶瓷研究所享有著作权的《春江渔乐》瓷板画。
二、被告刘丽虹在《瓷都晚报》上刊登道歉声明,内容由本院审核;
三、被告刘丽虹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五万元;
四、被告刘丽虹生产和销售仿冒的《春江渔乐》瓷板画予以销毁。
本案诉讼费4400元,由被告刘丽虹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程国华
审 判 员 徐 健
代理审判员 江 波
二○○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曹 剑
来源:景德镇市陶瓷研究所诉刘丽虹著作权纠纷案[EB/OL].2008-04-07[2012-2-15].http://ipr.court.gov.cn/jx/zzqhljq/200804/t20080407_134608.html.
发布人:ciccip
发布日期:2016-11-08 11:1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