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佛山市高明英皇卫浴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中冠浴室设备厂梁慧枝与被上诉人广州市阿波罗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2009年立案 2009年结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粤高法民三初字第2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高明英皇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沧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庞健锋,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禅城区中冠浴室设备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青柯上东队工业区第1栋。
投资人:庞健锋。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慧枝,女,汉族,1971年1月15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公正路三洲街道公正路702。系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英皇卫浴美居专卖店经营者,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花城大道中美居中心B座D102档。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崔建珍、黄叶明,均系广东金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阿波罗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51号之四。
法定代表人:陈志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永红,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明亮,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高明英皇卫浴有限公司(下称英皇公司)、佛山市禅城区中冠浴室设备厂(下称中冠设备厂)、梁慧枝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阿波罗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阿波罗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穗中法民三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本案上诉人英皇公司、中冠设备厂、梁慧枝与被上诉人阿波罗公司经平等协商,自愿就本案和(2009)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44、246号案共三个案件,共同达成如下一揽子调解协议:
1、英皇公司、中冠设备厂立即停止制造、销售涉案产品,梁慧枝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产品。
2、英皇公司、中冠设备厂、梁慧枝于2009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共同赔偿阿波罗公司经济损失200000元。
3、阿波罗公司不再就本三案纠纷向英皇公司、中冠设备厂和梁慧枝追究任何法律责任。
4、本三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当事人已各自支付,由当事人各自负担,不再相互清偿。
5、本案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字后即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案当事人均已签字,已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9020元,减半收取。本院退回4510元给上诉人佛山市高明英皇卫浴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中冠浴室设备厂和梁慧枝。
审 判 长 邱永清
代理审判员 凌健华
代理审判员 肖海棠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燕敏
来源:上诉人佛山市高明英皇卫浴有限公司(下称英皇公司)、佛山市禅城区中冠浴室设备厂(下称中冠设备厂)、梁慧枝与被上诉人广州市阿波罗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阿波罗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EB/OL].2010-05-08[2012-02-11].http://ipr.court.gov.cn/gd/zlq/201005/t20100508_107742.html.
发布人:ciccip
发布日期:2016-11-07 15:5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