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双泰水泥有限公司诉湖南天欣陶瓷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2010年立案 2010年结案)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岳中民三初字第1

原告岳阳双泰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城陵矶,企业代码为74836178-9

法定代表人黎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强,男,195911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南大路28号。

委托代理人魏黎明,男,1972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岳阳市岳阳楼区洪家洲居委会669号。

被告湖南天欣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县新墙农业工业化园,企业代码为79688795-3

法定代表人童垸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拥军,湖南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原告岳阳双泰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泰公司)与被告湖南天欣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欣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柳春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贾小弟、代理审判员甘春汉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冯媛君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双泰公司诉称:原告是第十九类“ ”注册商标(注册号为3538611号)的合法专用权人,核定使用的类别为人造石、大理石等第十九类02群组的全部产品。该类产品也是原告目前正在生产和销售的产品。近日,原告发现原告具有合法专用权的第十九类“ ”注册商标发生异常变更,并同时发现被告天欣公司在第十九类商品上提出了完全相同的“ ”商标的注册申请。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全部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天欣公司没有提出答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0520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岳阳双泰水泥有限公司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第十九类“ ”注册商标(注册号为3538611号)所核定商品/服务项目中的人造石、大理石两项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办理删减商品/服务项目手续,相关手续费用由湖南天欣陶瓷有限公司负担,岳阳双泰水泥有限公司应予配合;

二、由被告湖南天欣陶瓷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岳阳双泰水泥有限公司人民币50000元整,此款限湖南天欣陶瓷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签收后3日内一次性付清;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任何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本院减半征收计500元,财产保全费1000元,共计1500元,由原告岳阳双泰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柳春龙

审 判 员   贾小弟

代理审判员   甘春汉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冯媛君

 

来源:岳阳双泰水泥有限公司与湖南天欣陶瓷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EB/OL].2010-12-31[2012-02-15].http://ipr.court.gov.cn/hun/sbq/201012/t20101231_109525.html.

发布人:ciccip

发布日期:2016-11-07 16:4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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