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精城特种陶瓷有限公司与靖江市晨阳耐磨管件制造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2007年立案 2007年结案)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泰民三初字第23号
原告湖南精城特种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漓湘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杨昌桂,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耀武,湖南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江市晨阳耐磨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新桥镇环镇南路(利工路98号)。
法定代表人唐发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桂兰。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其企业宣传网页上本案所涉28幅产品图片;
二、被告在收到本调解书之日一次性赔偿原告人民币7000元整(包含案件受理费);
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 鸣
审 判 员 严卫东
代理审判员 吴 翔
二○○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小华
来源:湖南精城特种陶瓷有限公司与靖江市晨阳耐磨管件制造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EB/OL].2007-12-24[2012-02-15].http://ipr.court.gov.cn/js/zzqhljq/200712/t20071224_129945.html.
发布人:ciccip
发布日期:2016-11-08 11:1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