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畅实业有限公司诉景德镇市隆祥陶瓷有限公司、樊小平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2008年立案 2008年结案)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赣民三终字第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景德镇市隆祥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景德镇陶瓷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阮礼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传理,北京市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永,北京市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台北市松山区民生东路五段167号13楼。
法定代表人陈丽红,该公司董事。
原审被告樊小平,男,汉族,身份证号360203197102261556,个体工商户,住景德镇市珠山区四路8栋6号。
海畅实业有限公司诉景德镇市隆祥陶瓷有限公司、樊小平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景民三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景德镇市隆祥陶瓷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景德镇市隆祥陶瓷有限公司自愿对涉案金鱼茶壶上的金鱼造型、对涉案的菊茶壶上的蝴蝶造型、蜂鸟茶具上的蜂鸟造型做相应修改,修改后的造型应该区别于海畅公司涉案产品的造型;其他涉案产品保持不变。
海畅实业有限公司收回景德镇市隆祥陶瓷有限公司侵犯其著作权的主张,并同意景德镇市隆祥陶瓷有限公司的以上意见。
二、海畅实业有限公司放弃对景德镇市隆祥陶瓷有限公司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要求。
三、本调解书生效之日,海畅实业有限公司与景德镇市隆祥陶瓷有限公司之间的本案相关的纠纷全部解决。双方均不得就本案涉及的产品相互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但任何一方未依本协议内容履行的,不在此限。
四、樊小平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五、一二审案件受理费5265元,由景德镇市隆祥陶瓷有限公司、海畅实业有限公司各负担2632.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上调解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建玲
代理审判员 丁保华
代理审判员 曾 光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来源:景德镇市隆祥陶瓷有限公司与海畅实业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上诉案[EB/OL].2010-07-14[2012-02-15].http://copyright.falv.me/html/03/n-12603.html.
发布人:ciccip
发布日期:2016-11-08 11:2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