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乐耕诉桂芳版权侵权纠纷(2008年立案 2008年结案)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景民三初字第2号
原告朱乐耕,男,195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系中国艺术研究院教授,住北京市朝阳区惠新北里甲2号楼。
委托代理人熊跃煌,江西太阳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但桂芳,男,45岁,汉族,系江西省景德镇市荣珍堂陶瓷店业主,住景德镇市珠山区麻石上弄8号。
委托代理人余林媚,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原告朱乐耕诉称:被告但桂芳未经许可,擅自在2007年《景德镇陶瓷》杂志的第二期和第四期发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150件色釉陶艺作品《鱼》和100件色釉陶艺钵,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请求判令:1、被告但桂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0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但桂芳辩称:1、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两件陶艺作品是通过多次转让才被我买下,该两件陶艺作品早已公之与众,原告的发表权已经行使完毕;2、我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两件陶艺作品拍成照片刊登在《景德镇陶瓷》杂志上是合理使用,目的是实现经营销售。综上所述,我没有侵犯原告的发表权和复制权,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是150件陶瓷美术作品《鱼》和100件色釉陶艺钵的作者,享有著作权。被告是经营陶瓷名家作品的业主。 2008年元月原告发现被告以营利为目的在《景德镇陶瓷杂志》2007年第2期和第4期以插页广告的形式刊登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两件作品的照片,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中的发表权和复制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但桂芳停止在《景德镇陶瓷杂志》上发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150件陶瓷美术作品《鱼》和100件色釉陶艺钵;
二被告但桂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被告但桂芳负担。
上述协议, 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云霞
审 判 员 程国华
代理审判员 刘俊炜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曹 剑
来源:朱乐耕诉但桂芳著作权侵权纠纷案[EB/OL].2008-12-20[2012-02-15].http://ipr.court.gov.cn/jx/zzqhljq/200812/t20081220_134739.html.
发布人:ciccip
发布日期:2016-11-08 11:21:36